Skip to content
主頁 > 工傷懶人包 > 工傷病假上限|24個月後法律出路完整指南(2026 香港工傷)

工傷病假上限|24個月後法律出路完整指南(2026 香港工傷)

在香港的人身傷害及僱員補償法律體系中,「工傷病假上限」是一個極具分水嶺意義的法律概念。當一位僱員在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受傷,其最直接面臨的往往是漫長的康復過程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困境。在此期間,僱員依賴每月的按期付款(即俗稱的工傷病假錢)來維持日常生活。許多受傷僱員乃至僱主都存在一個常見的誤解,以為只要醫生持續開具工傷病假證明書,僱主就必須無休止地支付病假工資。事實上,香港法律對此設有嚴格的「24個月法定上限」。

工傷賠償金額計算機

只需回答幾個簡單問題,一分鐘即可幫你預估工傷賠償金額。

Step 1 of 4

當工傷病假逐漸累積,接近這個24個月的關鍵節點時,受傷僱員往往會陷入極大的焦慮:24個月屆滿後,每月的收入是否會立刻中斷?如果傷勢尚未痊癒,是否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法律程序與門檻是什麼?如果無法延長,下一步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法定權益?本文將聚焦於《僱員補償條例》中有關「24個月工傷病假上限」的法律條文,深入剖析其立法原意、延長機制的實務運作,以及上限屆滿後的各條法律出路,協助您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法律決策。如需了解基本的病假錢計算公式,可參考工傷病假錢的專門說明。

一、《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24 個月上限的法律依據

要理解工傷病假的期限限制,必須回到香港法例的根本源頭。根據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僱員因工傷以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在該段期間內有權獲得按期付款。但該條例同時明確規定,這項按期付款的支付期限,自工傷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 24 個月。

1. 條文的立法意旨與本質

《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所設定的 24 個月上限,其立法原意並非限制僱員的「康復時間」,而是界定了僱主支付「過渡性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法定期限。在法律邏輯上,按期付款是一種「過渡性的收入替代」,旨在保障僱員在受傷初期、傷勢尚未穩定時的基本生計。立法者設定 24 個月的上限,是為了促使工傷案件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流轉至下一個階段——即評估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俗稱判傷)的階段,避免案件無限期拖延。因此,這 24 個月是一個「補償期限」,而非「康復期限」。即使僱員的身體在 24 個月後仍未完全康復,法律規定的首階段按期付款義務亦會在此宣告屆滿。

2. 24 個月上限的起算日釐清

在實務諮詢中,經常有僱員混淆起算日。必須強調的是,24 個月的法定上限是自工傷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不是自僱員首次取得工傷病假紙之日,亦不是自僱主開始支付按期付款之日計算。如果一宗個案中,僱員在意外發生後並未立即請假,而是堅持工作了數個月後才因傷勢恶化開始請假,其 24 個月的上限依然是從意外當天開始倒數。這一點對於傷勢具有潛伏性或後期惡化的個案尤為關鍵。

3. §10 按期付款與相關法定限額背景

作為背景資訊,根據條例第 10 條,按期付款的金額是按僱員在意外發生前的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之差」的五分之四(即 80%)來計算。若僱員在病假期間完全無法工作,其差額即為其受傷前的完整月薪,因此其獲得的病假錢即為原月薪的五分之四。在計算受傷前每月收入時,根據條例第 11 條,應採用以下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 意外發生前一個月內僱員的實際收入;
  • 意外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僱員的平均收入。

在此計算中,經常性的加班費、津貼及獎金均應計入收入之內,但明確屬於實報實銷性質的旅費津貼則必須予以排除。法律對計算按期付款的每月收入亦設有上限。根據最新的立法調整,自 2025 年 4 月 17 日起,計算補償的每月收入上限已調整為港幣 38,670 元。同時,條例第 10A 條亦對醫療費用設有每日上限:住院治療每日最高港幣 300 元,門診治療每日最高港幣 500 元,若在同一天內同時接受住院及門診治療,則每日最高上限為港幣 700 元。詳細的勞工處條例指南可參閱勞工處 ECO 指南

二、24 個月上限屆滿後:三條法律出路

當工傷意外發生已接近 24 個月,而受傷僱員的傷勢仍未痊癒、醫生亦繼續開具病假紙時,僱員絕對不能被動等待。此時,法律提供了三條不同的申索與救濟渠道,受傷僱員必須根據自身的醫療狀況與案件性質,選擇最適合的法律出路。

表一:工傷 24 個月上限屆滿後的法律出路對比
法律出路 法律依據 核心申請門檻 經濟補償性質 決定權機構
申請延長按期付款 《僱員補償條例》第 10(1) 條 必須有充分醫學證據證明傷勢仍未穩定,且有合理康復前景,需在上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繼續按月發放受傷前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最多延長 12 個月,終極上限 36 個月)。 區域法院(非勞工處或主診醫生)
進入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評估(判傷) 《僱員補償條例》第 7 條 傷勢已大致穩定,無法透過進一步治療獲得重大改善,準備進行永久傷殘百分比評估。 根據年齡因子(96/72/48個月)及判傷百分比,一次性發放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 勞工處「醫療評估委員會」
提起普通法人身傷害民事訴訟 《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27 條 工傷意外的發生涉及僱主、疏忽第三方或工作系統的疏忽或違反法定職責。時效為意外起 3 年內。 涵蓋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未來收入損失、未來醫療費等普通法損害賠償。 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

1. 出路一:向區域法院申請延長按期付款(最長 12 個月)

這是許多面臨 24 個月上限屆滿的僱員最關心的機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10(1) 條的但書規定,若 24 個月過後,僱員仍未恢復工作能力,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延長按期付款的支付期。法院在審視個案後,可批准延長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時間,但延長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 12 個月。這意味著,法定的終極上限為 36 個月。

必須明確的是,這項延長權力完全歸屬於區域法院。不論是勞工處的個案主任,還是公立醫院的主診醫生,都無權直接決定延長按期付款。僱員必須透過法律程序,向區域法院入稟申請。法院在決定是否批准延長時,會採取非常嚴格的醫學評估標準。如果主診醫生的報告僅僅寫道「建議繼續病假」,而沒有說明進一步治療的具體計劃及預期康復進度,法院通常不會批准延長。申請延長的黃金準備期是在意外後的第 18 至 20 個月,以便有足夠時間收集專家報告並撰寫入稟文件。

2. 出路二:進入判傷程序(§7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評估)

如果僱員的傷勢在 24 個月屆滿時已經大致穩定(意即醫療上已達到一個瓶頸,進一步的保守治療或手術已無法顯著改善其身體功能),或者區域法院拒絕了延長按期付款的申請,那麼案件就必須轉入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程序,即「判傷」。

此程序由勞工處安排的「醫療評估委員會」進行,旨在核定僱員因工傷所導致的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評估完成後,勞工處會發出「評估證明書」(即 Form 5 / 表格 5)。若任何一方對 Form 5 的評估結果不滿意,根據條例第 16E 條,必須在證明書發出之日起計 14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否則該評估將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關於此證書的處理細節,可閱讀工傷補償證明書的專業指引。判傷後的一次性補償金額是根據條例第 7 條計算,其公式與受傷時的年齡因子緊密相關:

  • 未滿 40 歲:以 96 個月的收入計算(最高補償限額為港幣 3,712,320 元);
  • 40 歲至未滿 56 歲:以 72 個月的收入計算(最高補償限額為港幣 2,784,240 元);
  • 56 歲或以上:以 48 個月的收入計算(最高補償限額為港幣 1,856,160 元)。

在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法定的最低補償保障金額為港幣 584,220 元。若判傷百分比低於完全喪失水平,則按相應比例折算。

3. 出路三:普通法人身傷害索償(雙軌並行)

除了《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補償外,如果工傷意外的發生是由於僱主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統、同事的疏忽、或第三方的過失所致,受傷僱員亦有權向疏忽方提起普通法人身傷害民事訴訟。根據香港法例第 347 章《時效條例》第 27 條,人身傷害普通法索償的訴訟時效為自意外發生之日起計 3 年

當工傷病假達到 24 個月上限時,意味著 3 年的民事訴訟時效已經過去了三分之二。此時,僱員必須加快步伐。普通法索償與僱員補償申索是「雙軌並行」的,兩者可以同時進行。雖然在普通法訴訟中獲得的賠償,必須扣除僱主已支付的僱員補償金(包括按期付款及判傷一筆過補償),但普通法索償的賠償範圍要廣泛得多,包括非金錢損失(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俗稱 PSLA)、未來的收入損失、以及因傷殘導致的未來醫療與護理開支。對於傷勢嚴重、面臨長期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普通法索償往往是保障其後半生生計的最重要法律途徑。若僱員面臨經濟困難,可尋求法律援助署的協助,進行資產與案情審查以申請法律援助。

三、區域法院延長申請的實務門檻

許多僱員誤以為,只要在 24 個月屆滿前向區域法院遞交一份申請書,法院就會自動批准延長。在司法實務中,區域法院對延長按期付款的審批極其嚴格,申請人必須跨越相當高的實務與醫學門檻。

1. 必備的醫療文件與論證方向

向法院提出申請時,僅憑普通的公立醫院病假紙是遠遠不夠的。申請人的法律代表必須提交詳細的專科醫療報告(如骨科、神經外科或精神科報告)以及物理治療或職業治療的進度評估。這些報告必須具體回答以下三個核心問題:

  • 傷勢的未穩定性:是否有明確的病理證據顯示,傷者的傷處仍處於急性或亞急性病變狀態?(例如:手術後的骨骼尚未融合、神經受壓症狀仍在波動等)。
  • 積極治療的持續性:在 24 個月上限之後,是否已經安排了具體的、具有治療性質(而非僅僅是舒緩性質)的醫療程序?(例如:已排期在第 26 個月進行第二次手術,或已安排特定週期的深切康復訓練)。
  • 康復前景的合理預期:主診醫生能否給出明確的預測,指出在完成上述治療後,傷者的工作能力有很大機會獲得實質性的提升或完全康復?

2. 法院常見的拒絕理由

在司法聆訊中,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區域法院通常會傾向於拒絕延長申請,並指示雙方直接進入判傷程序:

  • 醫療報告顯示傷者的傷勢已達到「醫療平台」(Medical Plateau),即無論再進行何種保守治療,其身體功能殘障已成定局,不會再有顯著改善;
  • 申請人提出的後續治療僅為「維持性治療」(Maintenance Treatment),如長期服用止痛藥或定期進行基本的舒緩性物理治療,這在法律上不被視為具有合理康復前景的積極治療;
  • 申請延長的動機僅僅是因為「判傷排期過長」而導致的經濟空檔。法院曾多次在判決中指出,按期付款的延長必須以「醫療上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及康復前景」為基礎,不能將其作為填補行政延誤的財政工具。
業界執業觀察:
在人身傷害訴訟的實務中,保險公司及其法律代表在工傷案件進入第 21 至 22 個月時,會顯得尤為活躍。保險公司通常會在此時主動行使其法定權利,要求僱員接受由保險公司指定的私家專科醫生進行的「獨立醫療評估」(IME)。這類評估報告往往會得出「僱員傷勢已完全穩定,無須進一步積極治療,適合立即進行判傷」的結論。保險公司會以此報告作為強大籌碼,在第 24 個月屆滿時立即停止支付按期付款,並強力反對僱員向法院提出的任何延長申請。因此,受傷僱員必須在第 20 個月左右,便與其法律代表緊密合作,積極聯絡公立醫院的主診醫生,準備一份在醫學論據上足以抗衡保險公司專家報告的醫療證明,否則極易在 24 個月屆滿時面臨收入「斷崖式」中止的困境。

3. 實務案例分析

為了讓讀者更具體地理解法院的審批標準,以下分享一宗匿名真實案例:

個案背景:
阿明(化名)是一名 50 歲的建造業搭棚工人。在 2024 年 6 月的一次工傷意外中,他從工作平台跌落,導致腰椎第三及第四節骨折,並壓迫神經線。意外發生後,阿明在公立醫院接受了腰椎融合手術,並一直領取由公立醫院骨科醫生開具的工傷病假紙,僱主亦按期支付五分之四的病假錢。

面臨困境:
到了 2026 年 4 月(即工傷意外後的第 22 個月),阿明的 24 個月病假上限即將在同年 6 月屆滿。此時,雖然他的傷口已經癒合,但他依然無法彎腰、無法提起超過 5 公斤的重物,且左腳持續出現麻痺與無力感。公立醫院的骨科醫生雖然繼續為他開具病假紙至 2026 年 10 月,但保險公司已發信通知,將於 6 月份法定 24 個月屆滿之日正式停發按期付款,並要求阿明立即參與勞工處的判傷程序。

法律行動與法院裁決:
阿明的法律代表迅速向區域法院遞交了延長按期付款的申請。為了支持該申請,法律代表提交了阿明主診醫生的最新專科報告,報告中指出:雖然腰椎融合手術大致成功,但由於神經線受壓時間較長,阿明目前正接受一個由職業治療部設計的「針對性工作強化訓練計劃」(Work Hardening Program),該計劃預計於 2026 年 9 月完成;醫生評估,在完成該訓練後,阿明的左腳麻痺感有機會減輕三至四成,並可能恢復進行輕體力工作。 法院在聆訊中仔細權衡了雙方的醫學證據。保險公司提交的私家醫生報告主張阿明的傷勢已穩定,應立即判傷。區域法院法官則認為,公立醫院的「工作強化訓練計劃」屬於一項具有明確康復目標的積極治療,且有合理的醫學預期能改善阿明的工作能力。最終,法院批准將阿明的按期付款延長 6 個月(即至意外後第 30 個月),使其在完成該項關鍵訓練前,生計得以維持。此案例充分證明,具體的治療計劃與合理的康復前景,是成功申請延長的決定性因素。

四、24 個月接近時的關鍵時間表

面對 24 個月的工傷病假上限,時間是受傷僱員最寶貴的資源。以下整理了一份實務時間表,列明了在各個關鍵階段,僱員應採取的具體行動:

表二:工傷 24 個月上限臨近時的關鍵時間表
時間節點(自意外起計) 案件所處狀態 僱員及法律代表必須採取的行動
第 1 至 12 個月 治療與康復期 定期覆診,妥善保存所有病假紙、醫療收據(住院/門診)及公立醫院的覆診預約便條。確保僱主按時支付五分之四的按期付款。
第 13 至 17 個月 傷勢進展評估期 留意傷勢的恢復進度。若醫生提及傷勢可能留下永久性後遺症,應開始向香港律師會推薦的合資格人身傷害律師進行初步諮詢,評估是否需要啟動普通法索償。
第 18 至 20 個月 延長申請黃金準備期 關鍵窗口:與法律代表詳細商討。要求主診醫生在醫療報告中明確寫明後續的治療計劃(如手術、特定物理治療)。如果決定申請延長按期付款,必須在此階段開始撰寫法庭入稟文件。
第 21 至 22 個月 法律訴訟啟動期 若僱主或保險公司明示或暗示將在第 24 個月停款,法律代表應正式向區域法院入稟申請延長按期付款。同時,若涉及僱主疏忽,應同步準備普通法索償的起訴狀。
第 23 個月 法庭聆訊與協商期 等待法庭就延長申請進行聆訊。在此期間,僱員可能需要接受保險公司的醫療評估,法律代表會就醫學證據與對方進行辯論。
第 24 個月 法定上限屆滿日 若無法院的延長命令,僱主在此時依法停止支付按期付款。若延長申請獲批,則按法院命令規定的期限繼續領取病假錢;若未獲批,則必須立即轉入判傷程序或申請預支補償。

五、上限屆滿後沒有收入的過渡安排

當 24 個月上限屆滿,且法院並未批准延長,或者僱員因傷勢已經穩定而無法申請延長時,每月的按期付款將會停止。在這一點上,香港法律是非常明確且無情的:沒有任何合法的機制,可以僅憑醫生開具更長的病假紙,就強制僱主在 24 個月後繼續支付病假錢。一旦上限屆滿而法院未作延長,僱主的按月支付義務即告終止。

這段從「停發病假錢」到「收到判傷一筆過補償金」之間的空檔期,往往是受傷僱員經濟壓力最大的時期。為了緩解僱員的燃眉之急,法律設有以下過渡性安排:

1. 《僱員補償條例》第 36 條:申請預支補償(Interim Payment)

如果工傷個案的僱主責任已經明確(即僱主與保險公司並未爭議這是一宗工傷意外),但只是因為傷勢評估、判傷排期或法律程序導致最終的一筆過補償金未能及時發放,僱員可以根據條例第 36 條,向勞工處提出「預支補償」的申請。 申請程序如下:

  1. 僱員或其法律代表向負責該個案的勞工處工傷補償組個案主任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目前的經濟困難證明及醫療狀況證明。
  2. 勞工處處長在審查個案後,若認為合理,會向僱主或其保險公司發出建議,要求其向僱員預先支付一部分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
  3. 如果僱主無理拒絕,僱員亦可透過律師向區域法院申請預支補償的法庭命令。這筆預支的金額,將在最終案件結案、發放一筆過判傷補償或普通法和解金時,從總額中全數扣除。

2. 尋求社會福利與法律援助的交叉支持

在過渡期內,如果僱員的生活陷入嚴重困境,除了申請預支補償外,還可考慮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或緊急救濟基金以解燃眉之急。此時,若僱員已經委託了律師並獲得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在評估個案具有勝訴前景後,其提供的法律保障亦能確保僱員無須為訴訟過程中的律師費、專家報告費及法庭規費感到擔憂,讓僱員能將有限的資金專注於醫療與生活開支上。欲深入掌握勞工處在整個申索流程中的角色與時序,可參閱勞工處工傷賠償

六、上限期間內的解僱保護(§48)

在面對 24 個月病假上限時,受傷僱員最深層的恐懼之一是:「如果我的病假快到 24 個月了,僱主是不是就可以合法地解僱我?」對此,香港法律給予了工傷僱員極其強大的保護。

1. 條例第 48 條的嚴格限制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48 條,在僱員遭遇工傷並處於合法工傷病假期間,僱主在未經勞工處處長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一律不得終止與該僱員的僱傭合約。 這項保護是絕對性的,它並不因為病假接近 24 個月或已經超過 24 個月而有所削弱。只要满足以下兩個條件,解僱保護就持續有效:

  • 僱員仍持有由註冊西醫、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開具的有效工傷病假證明書;
  • 勞工處尚未發出 Form 5(評估證明書)或雙方尚未達成法定的補償協議。

2. 違反第 48 條的嚴重後果

如果僱主在未取得勞工處處長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解僱處於工傷病假期間的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僱主可被判處最高港幣 100,000 元的罰款。除刑事責任外,僱主在民事層面仍須向僱員支付:

  • 相當於解僱後可得的按期付款金額(即病假工資);
  • 相當於 3 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 僱員在正常終止合約下可得的其他法定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因此,即使您的工傷病假即將達到或已經超過 24 個月,只要您仍持有合法的工傷病假紙,僱主就絕對不能以「您無法上班」或「病假已達上限」為由將您解僱。任何此類企圖,均屬嚴重的違法行為。

七、特殊情境下的上限適用規則

工傷案件千變萬化,在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不適用常規 24 個月計算的特殊情境。以下針對四種最常見的特殊情況進行法律解析:

1. 舊傷復發(Relapse of Old Injury)

如果一名僱員在工傷意外後曾短暫嘗試復工,但隨後發現傷勢惡化,必須再次請假接受治療,這段「舊傷復發」的病假應如何計算? 在法律上,這取決於該次復發是否屬於「同一宗工傷事件的延續」。如果是同一宗事件,那麼前後兩段病假的時間將會累計計算,共同受制於同一個 24 個月的法定上限。也就是說,如果首次請假了 18 個月,復工 2 個月後舊傷復發,那麼留給第二次病假的法定上限就只剩下 6 個月。但如果復發是由於在工作崗位上遭遇了「第二次獨立的意外」所致,則會被視為一宗全新的工傷個案,重新起算一個獨立的 24 個月上限。

2. 同時或先後遭遇多次工傷

若一名工人在不同時間遭遇了兩次不同的工傷意外(例如:2024 年受傷累及左膝,2025 年再次受傷累及腰部),這兩次工傷的病假上限是獨立計算的。每次工傷意外均各自擁有專屬的 24 個月法定按期付款期限。僱主與保險公司不能將兩宗不同意外的病假合併計算,來提前終止其中一宗個案的按期付款義務。

3. 意外發生時身分為「自僱人士」

這是一個極其嚴苛的法律現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其保障對象僅限於法律定義下的「僱員」。如果法庭或勞工處判定您在意外發生時的身份為「自僱人士」(例如某些行業的獨立分判商或自由職業工作者),您將完全無法享有《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任何保障,包括這 24 個月的按期付款。在此情況下,您唯一的法律出路是直接循普通法途徑,以疏忽侵權為由向有關的總承建商或過失方索取人身傷害賠償。因此,在工傷初期釐清是否存在實質的「僱傭關係」至關重要。

4. 意外發生時尚未足月入職

如果僱員在入職的第一天、或者入職未滿一個月時就不幸遭遇工傷,他們是否同樣享有 24 個月的工傷病假上限?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對新入職僱員提供同等的保障。在計算其按期付款的基準(即受傷前每月收入)時,由於缺乏其本人的長期歷史數據,根據條例第 11 條,法庭或勞工處會參考「在同一僱主下執行相同工作的其他僱員的平均收入」,或者「在同區執行相同工作的同級僱員的平均收入」來核定一個公平的月薪基數,並以此基數計算其 24 個月內的五分之四病假錢。

八、常見問題(FAQ)

為了幫助面臨工傷病假上限壓力的讀者快速尋找答案,以下針對最常見的關鍵疑問進行直接、權威的解答:

Q1:醫生繼續開工傷病假紙,但已經過了 24 個月,僱主可以停止支付病假錢嗎?

可以。這是最常見的誤解。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僱主支付按期付款的法定責任在工傷意外發生滿 24 個月之日自動終止。不論您的主診醫生開具了多麼具備權威性的病假紙,只要沒有區域法院發出的延長命令,僱主在法律上有權在第 24 個月屆滿的當天立即停止支付病假錢。您必須主動尋求法律途徑申請延長,或轉入判傷程序。

Q2:向區域法院申請延長工傷病假的成功率高嗎?

成功率完全取決於您提交的醫學證據質量。如果您的律師能提交明確的專科報告,證明您的傷勢尚未穩定、且即將接受的積極治療(如手術或特定功能強化訓練)有極高機會改善您未來的自理或工作能力,法庭批准延長的機會相當高。反之,若報告僅顯示您在進行「維持性、舒緩性」的物理治療,且傷勢已無進一步好轉空間,法院則傾向於拒絕申請,要求您直接進行判傷。

Q3:24 個月上限屆滿後我仍在接受治療,是否必須停止治療才能進行判傷?

不需要。「判傷」的法律定義是評估您的「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雖然理想情況下判傷應在傷勢完全穩定後進行,但如果 24 個月上限已屆滿且無法獲得法庭延長,為了防止您陷入長期的經濟中斷,勞工處會安排醫療評估委員會在您「目前」的狀態下進行評估。您無須為了配合判傷而終止任何必要的醫療或手術。在判傷後,您依然有權繼續接受治療,且相關的醫療費用在符合條例規定的每日上限內,仍可向僱主索償。

Q4:如果僱主未經法院批准,在 24 個月屆滿前就擅自停止支付按期付款,我該如何追討?

這屬於嚴重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行為。在 24 個月法定上限內,只要您持有合法的工傷病假紙,僱主必須按月支付五分之四的病假錢。若僱主無故停款,您應立即向負責您個案的勞工處工傷補償組個案主任投訴,勞工處會向僱主發出警告信甚至進行檢控。同時,您的律師亦可向區域法院入稟,申請要求僱主立即支付欠款及法定利息的法庭命令。

Q5:判傷程序通常需要等待多久?在等待判傷結果和賠償金期間,我該如何維持生活?

從向勞工處申請判傷到真正出席醫療評估委員會,再到發出 Form 5 評估證明書,實務中通常需要 3 至 6 個月的時間。如果任何一方提出反對,時間會更長。在這段沒有按期付款的空檔期,您應透過律師向勞工處或區域法院申請「第 36 條預支補償」(Interim Payment)。只要工傷責任無爭議,這是一項實用的法律過渡機制。受傷僱員亦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緊急援助或尋求法律援助署的墊支支持。

Q6:普通法索償訴訟與僱員補償申索可以同時進行嗎?

可以,兩者是雙軌並行的。您無須等到僱員補償申索(即勞工處判傷)完全結束後才開始普通法索償。事實上,由於普通法索償有 3 年的嚴格訴訟時效限制,當您接近 24 個月病假上限時,強烈建議立即啟動普通法索償的準備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您在僱員補償中獲得的每一分錢(包括按期付款和判傷補償金),最終都會在普通法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以避免雙重補償。

Q7:如果我在 24 個月後康復了,但身體留下了永久性的傷殘,我還能獲得補償嗎?

可以。「按期付款」的 24 個月上限僅針對您因無法工作而享有的「每月病假工資」。即使這項按月支付的款項停止了,只要您的身體因工傷留下了任何永久性的功能受損(不論多麼輕微,例如手指關節活動度受阻、輕微腰痛等),您依然有權透過《僱員補償條例》第 7 條的判傷程序,獲得一筆過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這兩項補償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

結論

工傷病假 24 個月上限,絕對不是受傷僱員權益的終點,而是一個關鍵的法律轉折點。在這個關口, passive 的等待往往會導致經濟來源的中斷與法律權益的流失。不論您是選擇向區域法院申請延長按期付款、還是決定轉入永久傷殘的判傷程序、亦或是加快步伐提起普通法人身傷害索償,每一項決策都需要極其專業的法律知識與精準的醫學證據支持。

在工傷發生後的第 18 至 20 個月,是佈局未來的黃金時期。及早尋求合資格、具備豐富人身傷害及僱員補償經驗的香港事務律師協助,能為您在法庭上爭取最大的權益,確保您在康復之路上無後顧之憂。如需進一步諮詢或評估您的個案是否符合延長標準,請隨時聯絡我們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工傷個案的事實及法律問題均不相同,如需正式法律意見,請就您的具體情況諮詢合資格的香港事務律師。最後更新:2026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