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主頁 > 工傷懶人包 > 試用期病假解僱:僱主可以炒你嗎?累積病假日與工傷保障(2026)

試用期病假解僱:僱主可以炒你嗎?累積病假日與工傷保障(2026)

試用期內請病假,然後被公司「唔過 probation」——這是勞工處諮詢中最常見的處境之一。多數人以為試用期是法律真空,僱主想炒就炒。這並不正確。

試用期僱員一樣受《僱傭條例》(第 57 章)保障。真正的分別不在於「有沒有保障」,而在於通知期的長短,以及你累積了多少有薪病假日。本文把兩件常被混為一談的事分開講清楚。

一、最重要的一條:病假期間不得解僱

除非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不得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違反者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 元。

這條保障並無豁免試用期。條文針對的是「僱員正在放取有薪病假」這個狀態,而不是僱員的年資或是否已過試用期。

如僱主違例解僱,除須支付應得的疾病津貼外,還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

  1. 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 7 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二、但關鍵在於:那是不是「有薪」病假?

這正是試用期僱員最容易蝕底的地方。上述保障的前提是你正在放取有薪病假;而要構成有薪病假(即可領取疾病津貼),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

  1.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3. 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4. 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

問題出在第 4 項。有薪病假日的累積速度是:受僱首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2 天(第一類病假日)。

服務月數已累積有薪病假日能否滿足「連續 4 天」的疾病津貼?
滿 1 個月2 天不足
滿 2 個月4 天剛好足夠
滿 3 個月6 天足夠

換句話說,入職未夠兩個月就請病假,多數不會有疾病津貼——不是因為你在試用期,而是因為累積日數不足。既然不是「有薪病假」,前述的解僱保障亦相應不適用。

這也是為甚麼很多人覺得「試用期冇保障」——實情是保障存在,只是觸發條件未成立。

三、試用期的通知期規定

試用期與一般僱傭的真正分別在這裡:

  • 試用期首 1 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 首個月之後、試用期屆滿前——如合約有訂明通知期,須按合約辦理,但不得少於 7 天;如合約沒有訂明,法定通知期為 7 天。

留意:即使在首個月內可以無須通知而終止,亦不能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兩條規則是並行的,不是互相取代。

四、如果病假源於工傷,情況完全不同

這是試用期僱員最容易漏掉的一條出路。如果你的傷病因工造成,適用的是《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而它的保障不受試用期或累積病假日限制:

  • 不設「連續 4 天」門檻——放 1 天工傷病假亦應獲支付。
  • 不需要累積病假日——入職第一天受傷,一樣有工傷病假錢。
  • 另有解僱保護——第 48 條規定,在補償責任未確定或未履行前,僱主一般不得解僱受傷僱員,違例須負刑責。
  • 金額按第 10 條計算——受傷前月薪與受傷後實際收入之差額的五分之四。

所以,如果你在試用期內因工受傷而被解僱,不要以為「試用期冇得拗」——你面對的是第 282 章而非第 57 章,保障強得多。

延伸閱讀:工傷病假完整指南、病假紙與到診紙分別、請病假理由。

五、被解僱後可以做甚麼

  1. 保留所有紀錄——醫生證明書、提交病假紙的 WhatsApp 或電郵、解僱通知、入職日期證明。
  2. 釐清時序——解僱通知是在你放病假期間發出,還是在病假結束之後?這一點直接決定保障是否觸發。
  3. 計算累積病假日——按「每滿 1 個月 2 天」推算,確認該次病假是否屬有薪病假。
  4. 向勞工處求助——就欠薪、代通知金及疾病津貼的爭議,可向勞資關係科投訴。
  5. 如涉及工傷或疾病相關歧視——除《僱傭條例》外,尚可考慮其他法律途徑,宜及早取得意見。

常見問題 FAQ

Q1:試用期內請病假會唔會影響過 probation?

僱主可以基於工作表現決定是否通過試用期,但不得在你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你。如果解僱通知正好在有薪病假期間發出,即屬違例。

Q2:試用期第一個月請病假,有沒有錢?

一般沒有。服務滿 1 個月只累積 2 天有薪病假日,不足以滿足「連續 4 天」的疾病津貼要求。但如屬工傷病假,則不設此門檻。

Q3:試用期內僱主炒我,需要俾代通知金嗎?

首 1 個月內終止合約無須通知或代通知金;首個月之後則須按合約通知期(不少於 7 天)或支付相應代通知金。但如屬違例在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主另須支付代通知金及相等於 7 天工資的賠償款項。

Q4:入職第一天就工傷,試用期內有冇賠?

有。《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不設服務年資或累積病假日的要求,亦不因試用期而減少。

Q5:公司話「試用期唔使跟勞工法例」,係咪真?

不是。試用期僱員同樣受《僱傭條例》規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亦同樣累積有薪病假日及享有其他法定權益。分別只在於通知期較短。

結語

試用期不是法律真空。要判斷你的解僱是否違例,只需問三條問題:解僱通知是否在有薪病假期間發出?你當時累積的有薪病假日夠不夠?以及——那次病假是不是工傷?第三條答「是」的話,整件事就不再受試用期的限制。

如果你懷疑病假與工作有關,可先使用我們的僱主疏忽責任評估,或直接預約免費諮詢。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資訊,並非針對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個案結果視乎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