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網過去整理的判例中,同一宗工傷往往出現兩筆錢:《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補償,以及在此之上的普通法疏忽索償。判詞末段那行「Less: Employees’ Compensation」,正是兩者可以並行的證明。
但兩條路可以同時行,不等於兩條路一定同時贏。區域法院 [2025] HKDC 894 是相反方向的例子:原告的僱員補償申索已獲判 $407,774.80,同一宗意外的疏忽索償卻被完全駁回,並須支付兩名被告的訟費。
案情
2017 年 11 月 22 日上午約 11 時,一個政府斜坡鞏固工程地盤。原告是散工,事發時 48 歲,受僱於第一被告(分判商);第二被告是總承建商。她負責清理斜坡鞏固工程完成後遺下的雜物、木條、鐵枝及工具。
她右脛骨及腓骨骨折,當日入院,同月底接受骨折固定手術,其後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她就同一宗意外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已由區域法院判給 $407,774.80。
本案是她在僱員補償以外,另行提出的普通法疏忽索償。兩者的申索步驟並不相同,可參考工傷索償程序。
爭議一:意外究竟喺邊度發生
這宗案件輸在最基本的一步——事發地點。
原告最初入稟時所依據的版本(下稱「版本一」)指意外發生在石屎樓梯底部的平地;其後她放棄該版本,改為指意外發生在一條滿佈泥沙碎石的通道上(下稱「版本二」),並以此作為修訂後的申索基礎。
問題是,同期的文件記載了多個互不相同的說法:
- 意外當日的醫院入院紀錄:記錄她在平地上踏空扭傷右腳。這份文件時間最早,其準確性沒有人質疑。
- 公證行的會面紀錄(2018 年 2 月,手寫、由她簽署並有友人見證):記載她走下斜坡左邊樓梯後,背向斜坡面向馬路,被路上石頭絆倒。這與版本一較接近。
- 向勞工處提交的更改資料通知:記載「中午收工回休息室時跌倒 扭傷右腳」,沒有提及被石頭絆倒。
- 2019 年 3 月的要求工傷賠償通知書(她在庭上承認是自己填寫):記載她在清理雜物期間不小心踏在石上。
原告解釋,當初之所以採用版本一,是因為有人告訴她若說出版本二的地點,保險便不會受保,她因害怕而配合。法庭不接納這個解釋,並指出:即使當初有此顧慮,到她已聘請律師、在本案入稟時,已再沒有配合的理由,但入稟狀依然採用版本一。
另外,她指事發時有人到場協助,但該幾名人士——包括她所指的地盤管工及上司——沒有一位出庭作供。除她本人的說法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她在何處跌倒。
法庭最終裁定:原告未能按相對可能性衡量證明版本二的地點就是事發地點。
爭議二:僱主的安全責任覆蓋到邊
即使假設意外發生在該條通道,法庭亦認為兩名被告不需負責,理由集中在「工作地點」的範圍:
該通道不屬工作地點。法庭裁定該通道位於斜坡工地圍板以外,不受第一、第二被告控制,因此《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關於工作地點及進出通道的條文並不適用;基於同樣理由,《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亦不適用。
安全通道其實已經提供。斜坡左右兩邊各有一組石屎樓梯供進出。原告在庭上承認該條通道並不安全,而經樓梯出入較為安全;被指她是為求方便,她亦同意。
散工清理雜物,未必需要特定培訓或工作制度。法庭引述上訴法庭的立場,指是否需要訂立工作制度是每宗案件的事實問題;對於一些日常、簡單、可合理信賴僱員憑常識完成的工作,僱主無須另行訂明制度或給予特定指示。就本案清理雜物的工作性質,法庭認為毋須培訓及訂明制度。
地盤有泥沙碎石,本身不自動等於不安全。被告援引的案例指出,地盤出現泥水及建築廢料是常見情況,在地盤工作的人應知悉這些明顯而慣常的風險。法庭在本案的處理與此一致。原告事發時亦已穿着安全鞋。
結論:對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索償均被駁回。訟費暫准命令為原告分別支付兩名被告的訟費。
法庭「假如責任成立」的計算
法庭表明,為求完整並顧及案件可能上訴,仍就賠償金額作出裁斷。以下各項均為法庭的裁斷:
| 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 | $25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16,125 × 19.2) | $309,600 |
| 強積金損失(審訊前收入損失 5%) | $15,480 |
| 審訊後收入損失及強積金 | $0 |
| 喪失謀生能力 | $0 |
| 特別損害——醫療 | $11,578 |
| 特別損害——交通 | $5,000 |
| 特別損害——補品 | $7,948 |
| 小計 | $599,606 |
| 減:僱員補償已判金額 | ($407,774.80) |
| 淨額 | $191,831.20 |
(判詞逐項列出裁斷,但沒有列出總數;上表的小計及淨額為按各項裁斷相加所得。實際判給仍然是零,因為責任不成立。)
幾點值得留意:
- 病假日數由約 24 個月減至約 16 個月。原告持有的病假紙開到 2019 年 11 月底,但三名醫學專家一致認為合理病假應至 2019 年 3 月底——即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完成、病情轉為穩定之時。法庭採納專家意見。
- 另加三個月搵工期。原告要求計算三個月的求職期,被告一方只接受最多一個月。法庭認為三個月屬合理。
- 不接納第二年起加薪 3%。原告曾要求按僱員補償判決的做法,就第二年收入計算 3% 增幅,法庭不予接納。
- 審訊後收入損失為零。原告自 2020 年 8 月起任職地盤雜工,月入 $18,200,高於意外前的 $16,125,其代表大律師亦已承認此點。
- 喪失謀生能力判零。三份醫學報告評定的整體人身傷殘為 1% 至 3%。法庭認為,這種程度的「工作能力及效率輕微下降」,對散工而言並非終結職業生涯的傷勢,亦不構成她會失去現職的實質或真實風險,因此不予判給。這一點與本網另一宗判例的處理一致:永久傷殘的百分比與喪失謀生能力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一、僱員補償與疏忽索償是兩套標準,勝負可以完全不同。僱員補償不需要證明誰有過錯,受了工傷即有;疏忽索償則要證明僱主違反責任、而且該違反導致了意外。本案原告的僱員補償穩袋 $407,774.80,不會因為疏忽索償敗訴而受影響——但反過來,僱員補償獲判,也不代表疏忽索償一定會贏。先判斷有沒有疏忽成分,比先計算金額重要。
二、病假紙在兩條路上的效力不同——這是本案最實用的一點。《僱員補償條例》第 10(2) 條訂明,經註冊醫生等證明為必需的缺勤期,須當作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在沒有欺詐的情況下,這項推定不可推翻。但法庭指出,這項推定只適用於僱員補償案件,並不適用於普通法人身傷亡訴訟。在普通法索償中,法庭不受病假紙本身約束,病假紙只是眾多證據之一,法庭會按整體證據自行裁定合理的病假期。本案就是由此把約 24 個月剪到約 16 個月。
三、事發經過的版本,由第一日就要講清楚。入院紀錄、向勞工處提交的表格、公證行或保險公司的會面紀錄,全部都會成為日後審訊的比對材料。本案原告最致命的並非任何單一事實,而是這些文件之間互不吻合,加上入稟後改變事發地點。如果有人叫你按某個說法陳述,那本身就是應該先問清楚的訊號。
四、證人要及早聯絡。原告指事發時有管工及上司到場,但無人出庭作供,法庭因此只剩她一人的說法。工傷發生後盡早記下在場人士的姓名及聯絡方法,價值遠高於事後補充陳述。
五、敗訴要承擔對方訟費,而本案有兩名被告。是否值得就疏忽部分打到審訊,是需要在起步前計算的一條數。
六、僱主的安全責任有範圍。本案的通道位於工地圍板以外、不受被告控制,而工地本身已提供石屎樓梯作安全通道。「地盤有泥有碎石」本身並不自動構成疏忽——關鍵是僱主有沒有在其控制範圍內,提供合理可行的安全工作地點及進出通道。
判詞出處
區域法院人身傷亡訴訟 DCPI 2941/2021,中立引稱 [2025] HKDC 894,判決日期 2025 年 7 月 24 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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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