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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廚房污水濺到腳上傷口,僱員補償 30 萬,疏忽索償再判 259 萬

香港的工傷賠償有兩條互相獨立的路,很多受傷僱員只走了其中一條。

  • 僱員補償(俗稱勞工處工傷)——《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下的法定賠償,包括病假期間的五分之四工資、法定上限內的醫療費及永久傷殘補償。不需要證明任何人有錯,但金額由法例定死。
  • 普通法疏忽索償——須證明僱主未有履行謹慎責任(例如沒有安全的工作制度、沒有提供合適裝備、沒有作出警告)。門檻較高,但可追討痛楚及失去生活樂趣、全數收入損失、將來收入損失,並無法定上限。

兩條路可以同時進行。在判詞的賠償表中,你會見到一行「Less: Employees’ Compensation」——已領取的僱員補償會在普通法賠償中扣回,以免同一項損失獲得雙重賠償。換言之,兩者不是二擇其一。

案情

原告受僱於深水埗一間酒樓任廚師。事發當日約晚上 9 時,他把已煮好的菜式端往廚房入口附近的枱面,途經廚房走廊時,另一名同事正在「水枱」劏生猛魚及海鮮,濺出的污水潑到他的右腿。

他的右腿在數日前撞到廚櫃,留有一處開放性傷口。當時他雖然穿著水鞋,污水仍滲入鞋內並接觸到該傷口,其後引致細菌感染。

法庭的裁決

僱主一方否認原告需要經廚房走廊送菜,指廚房另設遞菜窗口,並基於衞生及安全理由不容許員工經走廊送菜。法庭不接納。

法庭裁定僱主須就以下各項負責:未有維持安全的工作地方,尤其在處理生猛魚類及海鮮期間未有妥善處理污水;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制度,包括未有就接觸污水可能引致細菌感染的風險向原告作出警告,亦未有考慮廚房佈局令污水會流向走廊而非廚房一側。

賠償評定

項目金額(港元)
痛楚、傷痛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50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及強積金1,417,911.95
審訊後收入損失及強積金962,666.78
喪失謀生能力0
特別損害10,000
減:已領取僱員補償(300,000)
合計2,590,578.73

值得留意

原告只是受僱三日的代班廚師,日薪 500 元。僱傭關係的長短,不影響僱主的謹慎責任。短期工、替更、日薪工同樣受保障。

另外,本案的賠償主體並非痛楚補償,而是收入損失(審訊前加審訊後共約 238 萬)。這是工傷普通法索償的常見結構——傷勢的長期影響決定金額,而非受傷當刻的嚴重程度。

判詞出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
中立引稱:[2023] HKDC 855
判詞全文(司法機構 HKLII):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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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