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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勞工處判傷 3.5%,法庭專家話 13%——疏忽索償再判多 $902,688

勞工處的醫療評估委員會判他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之三點五。三年後,法庭聘用的單一共同專家評定他的全人永久傷殘為百分之十三——接近四倍。已收的僱員補償是三十五萬四千元,而普通法疏忽索償的判給,是另外九十萬。

這宗二〇二五年的區域法院判決,把一件很多受傷工友不知道的事寫得非常清楚:判傷紙上那個百分比,不是你的上限。

案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下午約四時,跑馬地一個裝修工地。原告是一名裝修油漆師傅,事發時二十二歲,入行約兩年,替被告工作了約九個月。

當日他奉命用吸塵機清理一部電動圓鋸周圍的木碎。那部圓鋸沒有安裝護罩,而且處於運轉狀態——開鋸的是他的工頭,工頭在指示他做吸塵清潔後,自己一直在使用及檢查該鋸。清理途中,工頭忽然向他講解圓鋸堵塞的原因,他自然地抬頭聆聽,左手隨即接觸到轉動中的鋸片。

結果是左手四隻手指嚴重割傷,需要接受肌腱及神經修補、骨折固定手術,兩度住院。連續病假由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共十二個半月。

爭議點一:僱主承認責任,卻要求扣三成半至五成

被告在結案陳詞階段承認責任,但主張原告有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的共分疏忽,理由包括:清潔前沒有關掉圓鋸;明知鋸未關掉仍讓左手接觸鋸片;沒有保持適當警覺;沒有為自身安全採取合理謹慎。

法庭全數駁回,用詞相當直接:這些抗辯「等同將設計安全工作制度的責任轉嫁給僱員」,而該責任屬僱主不可轉授的責任。具體理由有幾層:

  • 關鋸從來不是他的責任。他從未有使用該鋸的經驗,亦從未接受過相關指示;使用及檢查該鋸、並將其開啟的是工頭。
  • 分心的來源是工頭本人。法庭認定他起初是小心地進行吸塵工作的,直至工頭跟他談及堵塞原因。工頭明知自己把原告置於明顯危險之中——在運轉中的無護罩圓鋸旁邊做清潔——僱主須為工頭的疏忽承擔轉承責任。
  • 他站得近,是因為被吩咐要站得近。法庭指他與工頭同樣站在檯邊,位置合理,因為他必須靠近圓鋸才能清理周圍。
  • 一時失神不等於共分疏忽。法庭接納,工人一時分神或無心之失,與「故意冒險」性質不同,不構成共分疏忽。

判詞亦引述另一宗案例的觀察:香港法院多年來對僱員的共分疏忽有一種司法上的克制,尤其當工人是被迫在不安全環境工作,或因欠缺合適設備、指示或監督而受傷。另有判詞區分「為求快而故意冒險的工人」與「用僱主唯一提供的方法盡力做好工作的工人」。

最終法庭裁定:共分疏忽不成立,被告須承擔全部責任。

爭議點二:3.5% 與 13% 的落差

這是本案最值得記住的一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醫療評估委員會就左手四隻受傷手指的殘餘痛楚及僵硬,評定他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之三點五,並於同月二十五日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 7),同時確認由意外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的病假。這是僱員補償制度下的數字。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即意外接近四年後,雙方共同委聘的骨科專家為他檢查,並作出以下判斷:左手握力較右手下降約五成;左中指關節完全無法屈曲;食指、中指、無名指橈側感覺輕度減退;左前臂肌肉較右邊萎縮。專家評定他上肢傷殘百分之二十二,相當於全人傷殘百分之十三,並認為他不適宜返回裝修油漆工的全職工作。

兩個數字用途不同——僱員補償的百分比是計算法定補償的公式輸入,普通法索償則按實際損失評估——但落差本身說明了一件事:如果他當初以為「判咗傷 3.5%,攞完勞工處嗰筆就算」,他會少收九十萬。

完整賠償明細

項目 金額(HK$)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40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連強積金 707,928
喪失謀生能力(LEC) 140,000
其他特別損害(醫療費、交通費、補品) 9,000
將來醫療費 0
普通法損害賠償總額 1,256,928
減 已收僱員補償(EC) −354,240
淨判給 902,688

另加利息:PSLA 由入稟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所有審訊前特別損害由意外日起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其後按判定利率計算。訟費方面,法庭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暫准訟費令。

爭議點三:收入損失計到二十七點八個月,不是病假的十二個半月

被告同意賠償病假期間(三百七十八日)加三個月尋找新工作的收入損失,扣除二〇二一年七至八月的實際收入一萬六千七百三十二元,合共四十二萬五千五百二十七元;並主張此外不應再有任何收入損失,理由是原告到二〇二一年五月應已康復到可以轉行。

法庭不接納,改為判給由意外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整整二十七點八個月的收入損失,扣除期內實際收入八萬零二百零一元,即:月入二萬七千元 × 27.8 × 1.05 −$80,201.89 = $707,928。

差額約二十八萬,關鍵在於法庭接納了他確實嘗試過而做不到:意外後他報讀了社會服務文憑課程,希望轉行社工,其後發現學歷不足、又要養家而放不下工作;二〇二一年七至八月做過暑期工,合約完結後四個月找不到工作;二〇二二年一至八月斷斷續續做過快餐店、壽司店及社福機構的兼職;直至二〇二二年九月經朋友介紹轉做貨車司機,收入才回復到意外前水平。法庭形容他「坦率而有上進心」,並駁回被告指他未有減輕損失的說法。

三個判得比索取少的地方

一、補品由三千減至二千。原告聲稱購買了保健品及湯水助復元,但沒有收據,亦沒有證據顯示補品屬醫生建議或有助復元,法庭只批准二千元。相反,交通費二千元雖然同樣沒有收據,法庭卻全數批准,並主動指出這個數目「偏低」,因為他在意外後一年內於公立醫院及診所接受過超過一百節治療及覆診。沒有單據不是必然被扣,但要說得出用途與合理性。

二、將來醫療費判零。專家提過可考慮探查左尾指的觸痛結節、看看能否取出殘留縫線,私家收費估計二萬元。法庭認為這並非必需或可取的治療,而且原告自己在證人陳述書中說沒有時間和金錢做手術。在沒有證據顯示手術會在可見將來進行的情況下,這一項不獲判給。

三、喪失謀生能力給的是六個月人工。他自二〇二二年九月起做司機,收入已回復到意外前水平,因此沒有將來收入損失的申索。但由於左手永久傷殘,他永遠無法回復需要雙手力量與靈巧度的裝修油漆工作,選擇受限、在勞工市場處於劣勢。法庭指出這類獎項一般介乎六萬至十二萬元,考慮到他只有二十七歲、往後工作年期很長,判給「略為寬鬆」的十四萬元。

一個技術上的細節:不是每條安全法例都可以直接告

原告曾以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第 6A 條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木工機械)規例》(第 59G 章)為訴因之一。法庭指出這並不恰當,因為該條例第 19 條明文規定,違反第 6A 條等條文並不賦予民事訴訟的訴訟權。

不過這並不影響結果——法庭是按普通法疏忽、僱傭合約的隱含條款,以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509 章)第 7 條「提供合理地安全的工作制度」而裁定僱主須負責的。對工友的實際意義是:條例被違反是有力的事實證據,但索償的法律基礎通常是僱主的謹慎責任本身。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判詞裡「減 已收僱員補償 354,240 元」那一行,正正說明勞工處的僱員補償與普通法疏忽索償是兩條可以同時行的路:法定補償先行支付,之後在疏忽索償的判給中扣回,避免同一筆損失賠兩次。本案評估出的疏忽損害為 1,256,928 元,是已收僱員補償的三倍半以上。

另外三點值得記住:

  • 判傷百分比只約束僱員補償那一筆。本案的 3.5% 與 13% 並不矛盾,兩者用途不同。想了解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如何評定,可以先看該百分比是怎樣算出來的。
  • 僱主主動要求扣共分疏忽,不代表真的會扣。本案要求扣三成半至五成,結果判零。但要講清楚:這不是通例——法庭之所以判零,是因為他從未受訓、開鋸的是工頭、分心亦由工頭造成。同樣的動作若換一個工人明知風險而抄捷徑,結果會不同。
  • 轉行期間的收入損失是可以爭取的。本案由病假的十二個半月伸延到二十七點八個月,靠的是他能夠具體交代每一段時間做過甚麼、賺過多少,並有銀行紀錄及稅務紀錄佐證。

想了解整個索償流程,可參考工傷索償程序;想初步判斷僱主有沒有疏忽,可以用僱主疏忽責任評估;更多真實判例見工傷案例分析,或由工傷索償總覽看起。

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5] HKDC 814(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741/2023),聆訊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至八日,判決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5/814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