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被員工追討工傷賠償時,一個常見嘅抗辯係:「係佢自己貪快,唔跟指引。」區域法院一宗二○二三年嘅判決,示範咗呢個講法點樣可以反過嚟成為僱主嘅致命傷。
案情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晚上約九時,香港國際機場一間航空餐飲中心。原告係一名清潔工,受僱於一間承辦餐具清潔服務嘅承包商,當晚正在上下午三時半開始嘅更。
佢嘅工作,除咗收集及分類洗淨嘅餐具之外,主要係將一箱箱裝滿清潔餐具嘅箱,由洗碗機後方搬到收集系統嘅輸送帶。事發時,佢用手推車一次過運送五個疊起嘅箱。到咗目的地,佢用腳頂住手推車嘅車輪固定位置,再用雙手將最頂嗰個(高至胸口)嘅箱搬上輸送帶。
就喺呢一刻,餘下四個箱向佢冧落嚟,撞中右膝。佢失去平衡,幸而身後有其他箱擋住而冇跌倒,但右膝受傷。
爭議點一:僱主有冇提供安全嘅工作制度?
冇。法庭嘅措辭相當直接:僱主應盡一切努力確保僱員有安全嘅工作制度,「冇任何理由可以解釋點解唔提供合適嘅工具或設備」。
判詞點名批評兩項做法:
- 僱主指示員工疊起兩個空箱嚟墊高裝載位置——法庭形容為「完全不能接受」;
- 工人要用身體推住啲箱先可以操控手推車——法庭形容為「難以置信」。
喺欠缺合適設備嘅情況下,呢啲安排只係將工人置於不必要嘅受傷風險之中。法庭裁定僱主未有合理顧及原告嘅工作安全。
爭議點二:一次搬五箱,算唔算自己貪快?
被告要求扣減三成共分疏忽,理由係原告一次過將五個箱放上手推車,係為咗自己方便而走捷徑,犧牲自身安全。
法庭完全駁回,理由有三層:
- 僱主嘅主管喺巡查時已經知道員工將箱搬去較遠位置時並冇跟從安全指引,但並未採取任何額外措施去消除呢個工作危害,亦冇制止呢種「做法」;
- 連工頭自己都有份咁樣搬箱,或者同其他工人一齊咁做;
- 法庭接納原告嘅證供:佢必須一次搬五箱先完成到工作任務,而呢個做法係喺工頭「監督」下、按工作場所嘅實際條件同慣例進行。
結論係「共分疏忽嘅申索必須失敗」。當一種不安全做法係管理層默許、甚至身體力行嘅慣例,僱主就唔可以掉轉頭話係員工自己嘅選擇。
賠償明細
| 項目 | 金額(港元) |
|---|---|
|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 10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連強積金) | 139,781 |
| 將來收入損失 | 0 |
| 喪失謀生能力(LEC) | 0 |
| 特別損害賠償 | 5,000 |
| 小計 | 244,781 |
| 減 已收僱員補償 | −123,447 |
| 淨判給 | 121,334 |
另判一般損害賠償由入稟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 2% 計息;審訊前收入損失及特別損害賠償由意外日起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息,其後按判定利率計算。
四個影響金額嘅細節
一、PSLA 由索 $280,000 減到判 $100,000。原告最初索取二十八萬元,結案陳詞時自行修訂為十五萬元;被告則援引四宗先例,主張不應多於五萬元。法庭逐一分析嗰四宗案:其中一宗嘅原告被裁定誇大傷勢;一宗嘅傷者只獲斷續病假六十二日、專家認為身體並無異常;一宗嘅原告被指誇大症狀、實際約一個半月已康復;另一宗有監視錄影顯示傷者行動如常、被裁定嚴重誇大。法庭認為本案傷勢比上述各案嚴重,最終判給十萬元。
二、病假之外,額外判咗三個月「搵工期」。雙方同意原告意外前月入為 10,650 元。法庭接納病假期由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一九年八月六日(約 9.5 個月),另按原告結案時修訂嘅要求,額外容許三個月讓佢喺治療後尋找工作。合共 (101,175 + 31,950) × 1.05 = 139,781.25 元。
三、將來收入損失同喪失謀生能力,兩項都判零。真正理由唔係傷勢輕微——法庭明確認定佢嘅右膝屬「相當嚴重嘅軟組織損傷」。判零嘅理由係雙方專家都認為佢有能力返回意外前嘅清潔工作,法庭因此不認為佢將來有失去該份工作嘅實質風險。
四、冇單據,特別損害賠償一樣判足。原告索取醫療費 2,000 元及交通費 3,000 元,但並無收據。法庭考慮到佢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及診症嘅次數,全數批准;補品方面,佢表示需飲湯水助復元,法庭另判 1,000 元。要留意,呢個係法庭就小額項目行使嘅酌情權,並唔代表可以依賴——金額較大嘅開支,冇單據仍然好難追。
對傷者嘅實際意義
判詞入面「減 已收僱員補償 123,447 元」嗰一行,正正說明勞工處嘅僱員補償同普通法疏忽索償係兩條可以同時行嘅路:法定補償先行支付,之後喺疏忽索償嘅判給中扣回,避免同一筆損失賠兩次。本案評估出嘅疏忽損害為 244,781 元,接近已收僱員補償嘅兩倍——如果佢當初以為「攞咗勞工處嗰筆就完」,就會少收超過十二萬元。
另外三點:
- 僱主默許嘅做法,唔會變成你嘅過錯。如果一種不安全嘅工作方式係人人都咁做、上司知情甚至一齊做,記低邊個見過、邊個一齊做——本案就係靠呢一點推翻咗三成扣減。
- 「可以返回原職」會直接令兩大項目歸零。將來收入損失同喪失謀生能力嘅關鍵,唔係傷得幾重,而係專家對你能否返回原本工作嘅判斷。
- 病假之後嘅合理搵工期,係可以爭取嘅。本案額外獲判三個月。
要講清楚:共分疏忽被駁回並唔係通例。本案之所以能夠推翻,係因為有證據顯示主管知情而不作為、工頭本身亦參與其中;如果冇呢啲證據,同樣嘅做法好可能會被判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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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3] HKDC 727(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2188/2020),判決日期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3/727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