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主頁 > Blog > 判例分析|法庭信咗佢個人,但信唔到佢份入稟書——481 日病假,索償全數駁回

判例分析|法庭信咗佢個人,但信唔到佢份入稟書——481 日病假,索償全數駁回

這個網站寫過的判例,大部分都是僱員在僱員補償以外再追討到一筆。今日這一單是反面。

原告是一名工業大廈的貨梯服務員,拉摺閘時扭傷腰,前後攞了四百八十一日病假,並已領取僱員補償 105,866.13 元。她再向僱主提出普通法疏忽索償——結果敗訴,並須支付僱主的訟費。

更值得留意的是敗訴的原因。法庭其實接納了她庭上講的意外經過,形容為「合乎邏輯而且可信」。問題是,那個經過與她入稟書所寫的並不一樣。

案情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下午約三時五十五分,葵涌一幢工業大廈。原告事發時五十三歲,受僱於該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職位是貨梯服務員。

大廈共有七部升降機,除一部客梯外全屬貨梯。每部貨梯每層有一道外閘,梯內另有一道摺閘,兩道都要人手開關;摺閘中央有一條橫向鐵棒,要準確卡入門柱的孔位,升降機才能開動。她的工作就是操作這些閘門,並在控制室通知某層閘門未關妥時,行樓梯上去處理——大廈共二十五層。

僱主承認自己負有僱主的謹慎責任,以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509 章)與《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 509A 章)下的法定責任,亦承認她的工作屬條例下的「體力處理操作」。

爭議點一:入稟書寫的,與庭上講的,是兩件事

她的入稟版本是:當日摺閘極重、生銹兼變形,難以鎖上,她用很大力去推,因而扭傷腰背。

她在庭上的證供則是:她之前已開關這些閘門超過五百次,當日摺閘並非特別重;她一如以往用力把摺閘推向左邊,然後放手讓它借慣性滑過去自行鎖上。但那一次摺閘碰到左邊後反彈了約九吋,她想阻止它繼續彈開,於是伸手按住摺閘——就在那一下,她感到背部發麻並受傷。

法庭明確接納了這段口頭證供,形容其「合乎邏輯而且可信」。但法庭同時指出,這段證供並不支持她的入稟案情:

  • 證據清楚顯示她能夠把摺閘一路推到左邊,甚至反彈九吋,可見閘門的重量、生銹和變形對意外沒有多大關係;
  • 她並非如入稟書所稱因為過度用力而受傷;
  • 至於反彈是否由鎖的變形所致,法庭認為證據不足以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成立,而且這根本不是她的入稟案情,證供中亦沒有這樣提出;
  • 若反彈達九吋,摺閘應是相當有力地撞向左邊;即使鎖狀況良好,摺閘未必會直接鎖上,反彈並非不可能。

法庭的結論是:她未能以證據證明自己的入稟案情,事實基礎既已不存在,就毋須再處理所指稱的法定及普通法責任的違反——索償必須被駁回。

爭議點二:那道摺閘到底有沒有問題

法庭為求完整,另外裁定摺閘在事發時並無損壞或變形,理由包括:

  • 她自己傳召的證人(一名七十七歲人士)同意自己可以毫無困難地開關摺閘,亦沒有投訴閘門變形;
  • 另一名於二〇一二年離職的前貨梯服務員在證供中亦沒有提及;
  • 她從來沒有就閘門的狀況向主管投訴過。法庭指出,她在二〇一二年三、四月曾向主管投訴要上落不同樓層開閘很辛苦——若閘門狀況真的在日常工作中造成問題,那正是提出的好時機;
  • 法庭接納升降機一直有承辦商妥善保養,並不接納僱主隱瞞保養紀錄的指控。

至於「欠缺訓練或特定指示」這一點,法庭認為開關外閘及摺閘是簡單工序,不需要訓練或特別指示;她事前已有充分操作經驗,並未因欠缺訓練而遇到困難,因此這一點與意外無關。

假如責任成立,數會是這樣計

法庭仍然評估了賠償金額,以防在責任問題上判斷有誤。

項目 金額(HK$)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9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連強積金 105,200
將來收入損失 0
喪失謀生能力(LEC) 0
特別損害賠償 22,677.50
減 已收僱員補償(EC) −105,866.13
淨額 112,011

另加利息:PSLA 由送達令狀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 2% 計算;特別損害由意外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 4%(判定利率一半)計算。

幾個數字的來由值得逐個講清楚:

PSLA 九萬。她的傷勢屬軟組織損傷,腰椎椎間盤脫水並有突出。單一醫學專家認為她全人傷殘 2.5% 至 3%,屬日常生活能力受到最輕微限制的範圍,而椎間盤脫水屬退化性特徵。法庭參考三宗涉及軟組織損傷的先例後,定於九萬元。至於她指稱的精神症狀,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與意外有因果關係,不予接納。

四百八十一日病假,只認十三個月。這是本案第二個關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月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月的跟蹤攝錄顯示她能夠輕鬆地不靠輔助步行,活動沒有嚴重受限。法庭接納專家意見,認為她誇大了傷勢,只批出十二個月病假;再考慮到專家指她可能需要不時休息,額外多批一個月。以事發時月薪 7,450 元、二〇一三年加至 7,860 元計算,得出 105,200 元。

將來收入損失及喪失謀生能力,兩項都判零。真正理由不是傷勢輕微,而是法庭接納她能夠返回意外前的職位;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她在受僱年期結束前失去工作、並在勞工市場處於劣勢的實質風險。

特別損害全數批准。僱主一方爭辯只應賠償意外後十二個月內的開支,法庭不接納,指出專家其實認為合適的病假期是十二至十五個月,而且這些開支本來就不應限制在病假期之內。這是本案唯一一項她完全爭取到的。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先講清楚一點:這宗案不代表工傷疏忽索償難以成功。本站寫過的其他判例中,僱員在僱員補償以外再取得數十萬至九十萬不等的判給。本案敗訴,是因為這一宗個案的具體事實出了問題,不是因為制度不容許。

真正可以帶走的教訓有三個:

  • 入稟書上的意外經過,必須就是你會在庭上講的那個。本案最諷刺的地方,是法庭信了她這個人,卻信不到她那份入稟書。事實基礎一旦與所提出的案情脫節,法庭連對方有沒有違反責任都不會再處理。第一次向律師交代經過時,就要把細節講準——尤其是受傷發生在哪一個動作:是推閘的過程,還是伸手擋反彈的一下。
  • 當時沒有投訴過,日後會被用來反證。法庭特別指出她曾就「上落樓層辛苦」向主管投訴,卻從未提過閘門的狀況。如果器材真的有問題,把投訴留下紀錄(訊息、電郵、工作日誌、同事口供),是最便宜的保險。
  • 長病假不等於長賠償。四百八十一日病假紙,法庭只認十三個月。跟蹤攝錄一旦顯示活動能力與所稱不符,被削減的不只是病假,連將來收入損失及喪失謀生能力都會一併歸零。

還有一點值得記住:僱員補償是先收的那一筆,會在疏忽索償的判給中扣回。本案即使責任成立,扣除已收的 105,866.13 元後淨額只有 112,011 元——不到已收僱員補償的一倍多一點。這說明勞工處的僱員補償與疏忽索償雖然是兩條可以同時行的路,但第二條路值不值得行,要看疏忽是否證明得到、以及損害評估後扣除僱員補償還剩多少,而不是「有工傷就一定值得告」。

想初步判斷僱主有沒有疏忽,可以用僱主疏忽責任評估;想了解整個流程的節點,可參考工傷索償程序;判傷百分比如何評定見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更多真實判例(包括成功的)見工傷案例分析,或由工傷索償總覽看起。

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19] HKDC 558(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930/2015),聆訊日期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二日,判決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19/558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