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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評估得 1.5%,法庭照樣判 68 萬——[2019] HKDC 546 判例分析

很多工友以為,工傷索償就是「勞工處嗰單」——僱員補償辦妥,事情就完了。[2019] HKDC 546(DCPI 2458/2016)示範了另一半:僱員補償案已經和解收錢,工人仍然可以就僱主的疏忽另行入稟,而兩者的金額可以相差幾倍。

案情

原告人是一間物流公司聘用的司機兼送貨工人。2014 年 8 月 20 日,他在工作期間站在地面,從貨車車尾卸下一個載滿食品的鐵籠時,鐵籠突然從尾板跌下,將他壓在地上。

他左脛骨及腓骨遠端骨幹骨折,骨折位置有兩個約一厘米的傷口,即日由救護車送院,翌日接受左脛骨髓內釘手術,九天後出院。其後傷口出現腫脹及分泌,同年 10 月底再度入院,左小腿發現膿腫,須進行清創手術及使用抗生素。同年 12 月再入院拆除髓內釘,之後轉院接受六星期抗生素療程,至 2015 年 1 月中出院。公立醫院合共批出 216 天病假。

爭議一:僱主的責任

被告公司雖已妥為收到審訊通知,但沒有出庭應訊。這不代表法庭自動判原告勝訴——法官仍然逐項審視證據,才作出責任裁斷。

法官指出,僱主對僱員負有謹慎責任,範圍包括提供稱職的員工、安全的機械設備、安全的工作地方及安全的工作制度,而這項責任不可轉授。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卸下鐵籠的風險本來可以輕易防範,但僱主完全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亦沒有指示及訓練工人在鐵籠降至地面前先確保它在尾板上妥為固定,更沒有確保安全程序獲得遵行。

法庭同時裁定僱主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6(2) 條下的法定責任,並須就同事的疏忽負僱主替代責任。由於被告從未提出、亦未能證立共分疏忽,法庭裁定僱主須負全部責任。

這裏有一點必須說清楚:本案沒有任何共分疏忽扣減,是因為被告沒有提出這項爭議。這並不代表工傷索償一律不會扣減——在其他案件中,工人自己的疏忽同樣可以令賠償按比例減少。

爭議二:評估委員會評 1.5%,法庭卻判 68 萬

這是本案最值得記住的一點。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就今次意外評定原告人的喪失工作能力只有 1.5%。單看這個百分比,很容易以為賠償金額必然很低。

但普通法下的疏忽索償,並不是按這個百分比計算的。法庭要處理的是實際損失,於是分開幾條線:

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HK$450,000

法庭參考了三宗涉及脛腓骨骨折的案例,並按通脹調整後,認為本案合適的 PSLA 金額為 HK$45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HK$288,364.65

原告人意外時月薪 HK$15,000,另加每小時 HK$40 加班費,平均月入約 HK$15,370——這個數字有僱員補償程序中由僱主一方存檔的入息紀錄支持。法庭分兩段計算:

  • 全額損失:由意外日起至 2015 年 7 月中,共 10.9 個月。原告人病假結束後未能重返原來工作(法官指這並不意外,因為原本的工作屬重體力勞動),失業約 2.5 個月找新工。
    HK$15,370 × 10.9 個月 × 1.05(強積金)= HK$175,909.65
  • 部分損失:2015 年 7 月中起他找到較輕的散工。2015 年 7 月中至 2017 年 1 月任送貨工人,月入約 HK$10,450;2017 年 2 月至審訊日任貨車司機兼送貨,月入約 HK$14,700。法庭按收入差額計算:
    (15,370 − 10,450)× 18.5 × 1.05 = HK$95,571
    (15,370 − 14,700)× 24 × 1.05 = HK$16,884
    小計 HK$112,455

喪失謀生能力(LEC):HK$45,000

原告人審訊時 65 歲,仍以散工形式任貨車司機。法官接納他無意退休,並指在香港見到這個年紀的男士做司機或送貨並不罕見,有些甚至做到七十多歲。但醫學意見認為他工作效率及能力已下降、須不時休息,長時間站立、步行、蹲下及重體力工作的耐力都受影響。法庭因此認為他在公開勞工市場面對真實的不利處境,以約三個月現時月入計算,判給 HK$45,000。

完整賠償明細

項目 金額
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 HK$450,0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 HK$288,364.65
喪失謀生能力 HK$45,000.00
特別損害賠償(醫療 HK$6,840、交通 HK$500、補品 HK$1,000) HK$8,340.00
小計 HK$791,704.65
減:已收僱員補償 (HK$111,575.00)
淨判給總額 HK$680,129.65

那筆 HK$111,575,是相關僱員補償案(DCEC 848/2015)庭外和解、以同意命令了結時收取的全數金額,當中已計入先前收取的 HK$10,000 預支款項。原告人在本案中已將該筆款項作出扣抵。

判詞末段那行「Less: employees’ compensation」,正是兩條路可以同時行的證據:不是二選一,而是疏忽索償的金額須扣減已收的僱員補償,餘額仍歸工人所有。本案中,這個餘額是已收僱員補償的六倍有多。

對受傷工友的實際意義

  1. 傷殘百分比低,不等於索償金額一定低。評估委員會的百分比對僱員補償的計算具決定性,但普通法疏忽索償計的是實際損失——病假期間的收入、轉工後的收入差額、將來在勞工市場的不利處境,都是獨立評估的。可先參考永久傷殘評估的說明。
  2. 入息紀錄非常關鍵。本案的月入數字,靠的是僱員補償程序中僱主一方存檔的入息紀錄。糧單、銀行入賬、強積金紀錄都應保留。
  3. 返唔到舊工,唔代表冇得追。轉做較輕的工作後,收入差額本身就是可索償的損失,法庭會逐段計算。
  4. 僱主的責任範圍比想像中闊。不只是機器有沒有問題,還包括有沒有安全工作制度、有沒有給予指示訓練,以及有沒有確保程序真的被遵守。想初步了解僱主一方有沒有疏忽,可參考僱主疏忽責任評估。

整體索償流程可參考工傷索償程序,其他判例則見判例分析。

判詞出處

本文所述案件為 [2019] HKDC 546(DCPI 2458/2016),區域法院法官 Andrew SY Li,判決日期 2019 年 4 月 16 日。判詞全文可於香港法律參考資料系統(HKLII)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19/546

本案的賠償金額反映該宗個案的具體傷勢、收入及年齡等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所述並不代表其他個案可取得相若金額。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