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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貨車尾板夾傷右腳,僱員補償 3.7 萬,疏忽索償再判 46 萬

香港的工傷賠償有兩條互相獨立的路,很多受傷僱員只走了其中一條。

  • 僱員補償(俗稱勞工處工傷)——《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下的法定賠償,包括病假期間的五分之四工資、法定上限內的醫療費及永久傷殘補償。不需要證明任何人有錯,但金額由法例定死。
  • 普通法疏忽索償——須證明僱主未有履行謹慎責任(例如沒有安全的工作制度、沒有提供合適裝備、沒有作出警告)。門檻較高,但可追討痛楚及失去生活樂趣、全數收入損失、將來收入損失,並無法定上限。

兩條路可以同時進行。在判詞的賠償表中,你會見到一行「Less: Employees’ Compensation」——已領取的僱員補償會在普通法賠償中扣回,以免同一項損失獲得雙重賠償。換言之,兩者不是二擇其一。

案情

原告生於 1962 年,意外時 48 歲,受僱為司機兼雜工,負責收集回收物料。2011 年 1 月 22 日約傍晚 6 時 30 分,他在貨車的電動尾板上工作;當同事升起尾板時,他的右腳被夾在尾板與貨箱底之間。他自此無法工作。

法庭的裁決

僱主否認僱傭關係,指原告「自己做老闆」、只是借用其母親名下的貨車經營自己的生意,並指涉事同事其實是原告的僱員。法庭不接納。

責任基礎包括:僱主須就同事的疏忽承擔轉承責任;以及違反僱傭合約、僱主的謹慎責任、疏忽,並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509 章)、《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 509A 章)及《佔用人責任條例》(第 314 章)下的法定責任。

法庭亦處理了共分疏忽的爭議,指出收集回收物料本身並非危險工作,原告只是司機兼雜工而非熟練或有經驗的工人;並援引案例指出,僱員一時分神或疏忽,並不等同構成共分疏忽。最終判給的金額並無因共分疏忽而扣減。

賠償評定

項目金額(港元)
痛楚、傷痛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30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164,000
審訊前強積金損失8,200
將來收入損失0
喪失謀生能力0
將來醫療費用10,000
醫療、交通及補品開支16,300
減:已領取僱員補償(DCEC 2016/2012)(37,480)
合計461,020

值得留意:兩個現實的提醒

一、比例懸殊,但絕對金額不高。僱員補償只有 37,480 元,普通法索償判給 461,020 元,相差逾 12 倍。但這個總額遠低於其他幾宗工傷疏忽案件——因為法庭認定將來收入損失及喪失謀生能力均為零。工傷賠償的高低取決於長期影響,而不是「有沒有疏忽」這件事本身。

二、拿到判決不等於拿到錢。本案僱主在開審前自行提交破產呈請,並無出庭抗辯,只由律師出席讓原告舉證。當僱主是個人或小型商號時,這一點尤其需要及早評估——這也是為何工傷程序中,勞工保險的存在與投保狀況值得盡早確認。

判詞出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
中立引稱:[2016] HKDC 457
判詞全文(司法機構 HKLII):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1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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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