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之後,老闆遞上一張紙叫你簽,上面寫住「以後不再追究任何責任」——簽咗,是不是就一了百了?
區域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的一宗判決給了答案:這名雜貨店女店員簽了,法庭仍然判給她 455,863 元,扣除已收的僱員補償後淨額約二十二萬。
案情
被告在黃大仙鳳德道經營一間傳統中型雜貨店。店舖後方是貨倉,貨倉與店面之間有一條數呎長寬的通道;通道一邊靠牆疊放紙箱及顧客用的購物籃,另一邊、正對貨倉門口的位置,直立倚放着兩部滑板車。
那兩部滑板車約兩呎半長、兩呎闊,木板底下裝有四個直徑約五吋的萬向輪,已相當殘舊。判詞明確記載:兩部車只是靠牆直立放着,並無以任何裝置固定或扣穩;通道地面鋪的是膠地磚。
原告一九八二年出生,在內地讀到小學三年級,二〇一一年來港,育有兩名子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起在該店任職店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約早上七時半,她雙手在胸前抱着一箱餅乾(約 22 吋 × 12.5 吋 × 10 吋、重約五公斤)由貨倉行出通道補貨。紙箱擋住她望向地面的視線,右腳一踏出貨倉門口就踩在其中一部滑板車上,隨即向前滑,失平衡跌坐地上,滑板車翻起再撞到她。
她回家休息十五分鐘後痛得起不了身,召救護車送院。X 光顯示尾龍骨骨折,先獲十四日病假。
爭議點一:那張「協議書」
被告在庭上主張,雙方曾就意外達成口頭協議及書面協議,屬「全面及最終和解」,並據此提出不容反悔的抗辯。她指已分別以現金支付 25,000 元及 44,768 元。
法庭完全不接納被告一方就該文件及簽署情況的證供,並作出以下事實裁定:
- 被告從來沒有向原告支付過 35,278 元現金。該數字實際上是兩張支票款項加上早前已付的八日工資 3,848 元的總和;
- 被告的丈夫從來沒有向原告讀出或解釋文件內容,亦沒有解釋支付醫療費及該筆款項是就僱主所有責任的「全面及最終和解」;
- 原告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同意該筆款項是作為「意外的全面及最終和解」而收取;
- 當時原告只是被要求簽名以確認收款;
- 該文件以繁體字書寫,而原告並不特別熟悉繁體字。
被告傳召了一名鄰居作為簽署時的見證人。法庭對他的評價相當嚴厲:他在盤問中臨場補充大量證人陳述書從未提及的細節(例如聲稱丈夫曾把整份文件讀給原告聽、原告表示明白),對前後矛盾之處迴避不答,最終被裁定為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其證供被完全拒絕。被告丈夫亦被裁定並非可靠或誠實的證人。
即使撇開這些事實裁定,法庭在解釋該文件時亦指出:文件中的「本事件」按其自然及目的性解釋只指僱員補償申索,並不包括普通法疏忽索償;而「以後不再追究任何責任」所指的,是僱主支付僱員補償的責任。
爭議點二:僱主要求扣六成共分疏忽
被告主張原告有共分疏忽,比例應為六成,甚至應由她全責。理由包括:她在店內工作了兩年半,理應熟悉環境;貨倉門口本身有約兩吋高的門檻;她抱着的紙箱擋住視線;當日並非她第一次進出貨倉。
法庭逐點駁回:這些事實本身並不足以證明她「預見到會滑倒」。至於被告援引兩宗樓梯滑倒的案例(該兩案的法官曾表示若成立會判五成及六成共分疏忽),法庭指出在平坦通道上行走與走落一段已知濕滑的樓梯是兩回事,兩案可資區別。
法庭引用一九五三年英國上議院的經典判詞:
「當一種漠視明顯危險的做法已經形成,我認為期望個別工人主動去設計及採取防護措施並不合理。考慮情況、設計合適制度、指示工人如何做、以及提供所需器具,是僱主的責任。」
法庭最後的措辭很直接:被告容許一個陷阱擺放在她明知員工會經常搬運貨物經過的通道上(而移除該陷阱本來就是她不可轉授的責任),卻反過來要求員工額外採取措施(把箱舉高過頭、或側身行走以取得視線),否則就要負責——這種說法由被告口中提出並不恰當,既不合理亦無理據。結論:原告完全沒有共分疏忽。
完整賠償明細
| 項目 | 金額(HK$) |
|---|---|
|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 30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 | 81,818 |
| 喪失謀生能力(LEC) | 54,545 |
| 將來醫療費 | 4,000 |
| 特別損害賠償 | 15,500 |
| 普通法損害賠償總額 | 455,863 |
| 減 已收僱員補償(EC) | −235,278 |
| 淨判給 | 220,585 |
已收僱員補償的 235,278 元,來自僱員補償案(DCEC 818/2017)中的一筆附帶條款付款 200,000 元,加上法庭裁定確曾支付的 35,278 元。至於被告代付予中醫診所的醫療費 9,490 元,法庭裁定不應在判給中扣除,因為那是代原告支付的開支。
另加利息:PSLA 由令狀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審訊前收入損失及特別損害由意外日起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年息百分之四)計算,其後按判定利率計算。訟費歸原告,原告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一項判得比她要求少的:病假
負面的一面同樣要講清楚。原告的治療醫生曾批出遠長於六個月的病假,她一方的專家亦予以認可。法庭不接納就部分診所所發病假紙的認可,改為採納被告一方專家的意見,病假期定為六個月。
法庭同時指出,她在較早期(至二〇一七年中至後期)確有間中甚至持續的殘餘痛楚,其後相對轉輕;殘餘痛楚的程度介乎雙方專家所述之間。在工作能力受殘餘痛楚影響這一點上,法庭則傾向採納原告一方專家的意見——因此喪失謀生能力一項獲判 54,545 元。
PSLA 方面,原告要求三十萬,被告出價十萬。法庭指被告援引的案例傷勢輕微得多(例如沒有骨折的腰背受傷、尾龍骨部位軟組織挫傷),因此不予採納,最終按原告要求判給三十萬元。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判詞中「減 已收僱員補償 235,278 元」那一行,說明勞工處的僱員補償與普通法疏忽索償是兩條可以同時行的路:法定補償先行支付,之後在疏忽索償的判給中扣回,避免同一筆損失賠兩次。本案評估出的疏忽損害是已收僱員補償的近兩倍。
三點值得記住:
- 簽了紙,不等於一定放棄了。法庭看的不只是文件上寫甚麼,而是簽署當時的實際情況:雙方有沒有真正協商過、有沒有人向你解釋內容、你看不看得懂那份文件、你收到的錢實際上是甚麼名目。本案這幾點全部對僱主不利。
- 但這不代表所有和解書都無效。如果僱主確實與你商討過、金額合理、內容清楚解釋過,一份寫明「全面及最終和解」的協議是有機會拘束你的。所以正確的做法不是「簽咗當冇事」,而是簽之前先問清楚——已經簽了的,也應該把文件拿去給人看一看,不要自行假設一定追不到。
- 「你自己唔小心」不是萬能抗辯。本案僱主要求扣六成,結果判零。但要講清楚,這並非通例——本案判零,是因為那兩部滑板車根本不應該那樣擺放、僱主從未就此作出任何指示或訓練、而原告的視線是被工作本身(搬運貨物)擋住的。同樣的跌倒,如果傷者明知風險而抄捷徑,結果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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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2] HKDC 29(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3618/2019),聆訊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至十六日、十九日、十二月三十日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一日,判決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2/29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