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網站寫過的判例,大多是僱員在僱員補償以外再追到數十萬、甚至九十萬。今日這一單,是另一種結果。
僱主由頭到尾承認責任,沒有爭議過。官司打完,普通法損害賠償評定為 108,922.76 元;扣除他已收取的僱員補償 104,591.26 元之後,餘額約 4,331.50 元(另加利息)。
這不是失敗的案件,而是一個必要的提醒:兩條路可以同時行,但第二條路值不值得行,要看傷勢本身。
案情
原告是醫院管理局聘用的病人服務助理,一九九六年七月入職,事發時五十七歲。他的主要職責包括照顧病人的基本需要——餵食、洗澡、清潔、搬運物件,以及協助制服精神科病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他被派往病房協助制服一名精神科病人期間,右手被病人踢傷。
雙方同意就責任問題錄得中間判決,本案只審理賠償金額。
爭議點一:哪些傷是意外造成的
他當日及三日後到急症室求診,診斷為右手疼痛及輕微腫脹,沒有骨折,獲處方藥物及病假。其後他亦曾就右肩痛及扳機指接受診治及物理治療。
兩名醫學專家在聯合報告中一致同意:
- 他右手所受的是挫傷;
- 他的五十肩及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的輕微扳機指,屬既存或並存狀況,與意外無關;
- 他的社交活動不應受意外影響;
- 他不需要進一步治療或手術。
他在庭上表示意外後右手靈活度下降,不能打乒乓球、不能駕駛電單車,亦指意外前後的肩痛「不同」。法庭的處理是:
- 五十肩——他自己承認意外前已有;他關於「痛法不同」的口頭證供,因為他並非醫生,對法庭幫助不大,而聯合報告明確指與意外無關且未受質疑,故此不獲接納;
- 扳機指——他稱意外後數月才出現。原告方專家只說「可能」被軟組織扭傷/挫傷加劇,被告方專家不同意;病歷中亦沒有紀錄顯示右手拇指在意外中受傷。法庭認為原告方專家的說法含糊,不接納扳機指由意外造成;
- 社交活動——與聯合報告相反,且他未能證明該影響由意外造成。
這一節本身就是一個教訓:身上其他毛病,不會因為你受了工傷而自動變成賠償項目。
爭議點二:PSLA 十萬是怎樣定出來的
原告要求不少於十五萬元,被告認為三萬元恰當。
原告援引八宗案例(判給十萬至二十五萬)。法庭指出其中部分案件涉及本案沒有的特徵——骨折、肌腱撕裂、需要手術、或長時間病假——因此只考慮沒有這些特徵的案例。
被告援引三宗(三萬至八萬五)。法庭則指這些判決是七至十四年前的舊案,不能直接比較。
最終判給十萬元。
爭議點三:喪失謀生能力為何判零
這一項的理由非常具體,值得完整記下。
首先,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評估、四月一日發出的結果是:右手受傷導致殘餘疼痛,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0%。原告沒有提出上訴。
其次,法庭引用既有原則:喪失謀生能力的申索,是要涵蓋他在往後工作生涯中失去工作並因勞工市場劣勢而蒙受損失的風險,而該風險必須是「實質」或「真實」的,不能是「臆測」或「幻想」的。
然後是本案的關鍵事實:
- 二〇〇四至二〇一二年間,他曾就七宗工作期間受傷提出報告,其中六宗取得僱員補償,部分傷勢比今次更嚴重;儘管如此,他一直被同一僱主聘用做同一份工作;
- 意外後除病假外,他沒有停止工作。他達到六十歲退休年齡後,僱主按「退休後再受聘計劃」以兩年合約續聘,職銜改變但工作性質不變,薪酬亦以之前的收入為基礎;
- 法庭並指出,他目前屬合約制,是因為達到退休年齡,與意外無關。
結論:沒有證據顯示他會因意外而蒙受收入損失,不作判給。
完整賠償明細
| 項目 | 金額(HK$) |
|---|---|
|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 100,0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病假八日) | 5,922.76 |
| 喪失謀生能力(LEC) | 0 |
| 將來醫療費 | 1,500.00 |
| 特別損害賠償 | 1,500.00 |
| 普通法損害賠償總額 | 108,922.76 |
| 減 已收僱員補償(EC) | −104,591.26 |
| 餘額 | 4,331.50 |
審訊前收入損失按(16,890 × 1.15 + 2,786.85)÷ 30 日 × 8 日計算,雙方並無爭議。特別損害方面,他索取共 6,500 元但沒有任何收據,並在庭上承認:因為受僱於醫管局,他在公立醫院可免費接受醫療服務;求診時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所服用的補品並非醫生建議。法庭考慮到他確曾看過私家醫生、將來也不排除需要再看,最終判給醫療費 1,500 元、交通費 500 元、補品 1,000 元。
另加利息:PSLA 由令狀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審訊前收入損失及特別損害由意外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起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訟費由被告支付原告。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判詞中「已收僱員補償 104,591.26 元應從本訴訟的判給中扣除」那一句,說明勞工處的僱員補償與普通法疏忽索償是兩條可以同時行的路——法定補償先行支付,之後在疏忽索償的判給中扣回,避免同一筆損失賠兩次。
但本案同時說明了另一半:扣完之後還剩多少,才是第二條路的真正價值。三點值得記住:
- 決定金額的是傷勢,不是責任。本案僱主全盤承認責任,一點都沒有爭。但傷是右手挫傷、沒有骨折、病假八日、判傷 0%——PSLA 十萬已經是法庭在同類案例中偏高的一端。責任認得再爽快,也不會令傷勢變重。
- 判傷 0% 不等於甚麼都拿不到,但會令兩大項目歸零。他仍然取得 PSLA 十萬,但喪失謀生能力判零。想了解百分比如何評定,可參考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以前受過傷仍然做緊同一份工」會被用來否定將來的風險。本案七次工傷紀錄反過來成為僱主最有力的論據——證明他不會因為受傷而失去這份工作。
要講清楚:這不代表傷勢輕就不應該了解自己的權利。本案的傷者仍然取得了十萬元的 PSLA,而這一項在僱員補償制度下是完全沒有的——僱員補償只計病假錢、醫療費及判傷百分比,不會賠「痛苦」。所以差額細,不等於第二條路沒有意義;只是在傷勢輕微、判傷 0%、又沒有收入損失的情況下,差額會細到需要衡量值不值得。
想初步判斷僱主有沒有疏忽,可以用僱主疏忽責任評估;整個流程的節點見工傷索償程序;更多真實判例(包括差額很大的)見工傷案例分析,或由工傷索償總覽看起。
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19] HKDC 26(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2042/2016),聆訊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至四日,判決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19/26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