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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索償贏咗都可能攞唔到一蚊 —— 因為要扣返僱員補償

工傷索償有兩條路:向勞工處循《僱員補償條例》申索,以及在僱主有疏忽時另外提出普通法索償。本站多篇判例分析都指出,這兩條路可以同時行。

但今日這一宗判決示範了同一句話的另一面——可以同時行,卻不是相加。

法官在判詞中把話說得很白:即使原告在責任上勝訴,他能取得的賠償額仍然低於他已經收取的僱員補償,所以無論如何都拿不到任何額外賠償。

案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大埔道一個建築工地。原告是地盤雜工,受僱於第一被告(分判商);第二被告是該工地的總承判商。第一被告負責該工地斜坡的防止山泥傾瀉及緩解工程。

當日原告與一名搭架師傅獲派在斜坡邊界加建一層鋁質圍板。按原告一方的證供:斜坡傾斜約三十五至四十度,事發前連續三日發出雷暴警告,地面泥濘鬆滑;工作位置沒有工作平台,師傅想搭建臨時平台卻在工地找不到鋁通,唯有站在梯上施工,原告在梯下把鋁板遞上。

原告的案情是:師傅接過鋁板轉身時失平衡,連人帶板跌下擊中他,他因而失去平衡沿斜坡下滑一至兩米,最後撞到一棵樹幹。

他同日下午到急症室求診。醫療報告記錄:頸背疼痛及雙前臂麻痺;神志完全清醒、步態穩定;後枕有壓痛瘀腫;右肘壓痛、瘀腫並屈曲活動受限;頸後及上背中線壓痛。頸椎及胸椎 X 光顯示排列正常、無椎體塌陷;胸部、盆骨及右肘 X 光無骨折;頭部電腦掃描無顱內出血或顱骨骨折。

爭議一:意外究竟點樣發生

法庭最終不接納原告所述的經過。判詞裁定:師傅遞鋁板給原告時,原告沒有把鋁板揸實,因而滑倒受傷;並明確拒絕接納「師傅連人帶板從梯上跌落他身上」及「他沿斜坡下滑」這兩項說法。

這項事實裁斷改變了整宗案件的走向。

爭議二:有安全缺失,不等於要負責

原告在狀書中列出十一項指控,並援引《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9I 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509 章)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下的多項法定責任,另加普通法疏忽、隱含合約責任、僱主的轉承責任及佔用人責任。

法庭並非否定工地存在缺失。判詞接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向兩人提供頭盔,亦沒有爭議工作位置缺乏工作平台。

但按法庭認定的意外經過,這些缺失與傷勢之間欠缺因果關係:即使提供了安全帶並扣上最近的救生繩,意外仍會發生——安全裝置或許可以防止師傅從梯上跌下、防止原告沿斜坡下滑(而法庭裁定這兩件事並未發生),卻無法阻止原告接板時揸不實而失去平衡。頭盔同樣無法避免或大幅減輕本案的傷勢。安全訓練亦因此變得不相干;而原告本身確實有穿備防滑功能的安全鞋。

法庭引用終審法院 Mak Kang Hoi v Ho Yuk Wah (2007) 10 HKCFAR 552,裁定原告基於疏忽及違反謹慎責任的申索不能成立,並補充:不能僅因意外發生就判僱主有責任,法庭必須信納僱主有過失,而該過失導致原告蒙受損失。

針對總承判商(第二被告),法庭同樣裁定其所有訴因均不成立。

值得注意:法庭亦拒絕裁定原告有疏忽

由於責任不成立,共分疏忽本無需處理,但法庭仍作出補充裁斷:不準備認定原告有疏忽。判詞寫道,意外時有發生,不能說每有意外就必然有人疏忽;工人一時揸不實,並不必然代表疏忽,即使已盡合理稱職工人應有的謹慎,意外仍可能發生。

換言之,這不是一宗「工人自己大意」的案件,而是一宗誰都沒有被判定有錯的案件。

爭議三:病假由醫生紙變成法庭自己判斷

法庭引用上訴法庭在 Tam Fu Yip Fip v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2008] 5 HKLRD 210 的說法:法官不受病假紙本身約束,病假紙只是證據之一,須連同所有可用證據一併衡量;法庭須就病假期自行形成意見。

本案兩位醫學專家意見分歧。法庭採納認為六個月病假已屬合理充足的一方,理由是另一方的意見依賴原告對痛楚及麻痺的主觀陳述,而該等陳述並不可信、亦與客觀證據不符:原告在二〇一七年十月至十一月頻繁往返澳門;跟蹤攝錄顯示他行動敏捷,能翻越欄杆並靈活閃避電單車。

完整賠償明細(法庭的假設性評估)

以下是法庭表明「若責任成立則會判給」的金額。由於責任不成立,實際判給為零。

賠償項目 金額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15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及強積金($21,935 × 6 個月 × 1.05) $138,190.50
將來收入損失及喪失謀生能力 $0
特別損害 $2,000
小計 $290,190.50
減:已收僱員補償 ($730,456.82)
淨額 零

將來收入損失及喪失謀生能力兩項,原告因年齡關係並無提出(意外時五十八歲,審訊時六十五歲);法庭亦表示按證據,他在六個月後應能重返原本工作。特別損害方面,原告聲稱醫療費 $800、交通費 $2,000、補品及其他 $5,000 合共 $7,800,但沒有提交任何收據或文件證明,法庭只准 $2,000。

索償被駁回,法庭作出訟費令 nisi,由原告支付被告訟費;原告獲法律援助前的訟費按法援規例評定。

對工傷傷者的實際意義

一、疏忽索償不是在僱員補償之上「加多一筆」。 普通法索償計算出來的總額,要扣減已收取的僱員補償。兩者重疊的部分不能重複取得。當傷勢較輕、而僱員補償已按條例公式計得不少時,疏忽索償的淨額有機會是零——即使責任打得贏。這正是本案的情況。

二、所以評估重點是「差額」,不是「總額」。 判斷值不值得走第二條路,應該問的是:普通法下可取得的賠償,是否明顯高於已收或可收的僱員補償?傷勢愈重、對將來謀生能力影響愈大,差額才會愈明顯——因為將來收入損失這一項,正是僱員補償公式無法完全涵蓋的部分。

三、有安全缺失,不自動等於有賠償。 工地欠缺工作平台、沒有提供頭盔,這些在本案都獲法庭接納,但仍然敗訴,因為法庭認定的意外經過與這些缺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索償要證明的不只是「僱主做得不足」,而是「該不足導致了這次受傷」。

四、意外當日的說法會被逐句對照。 本案原告向急症室醫生所述的版本,與他在法庭上的案情有重大差異;判詞亦記下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第一次交代經過時就要準確。

想了解僱員補償與普通法索償的分別,可參閱勞工處工傷賠償與工傷索償程序;如想初步判斷自己一宗是否涉及僱主疏忽,可使用僱主疏忽責任評估;其他判例分析見工傷判例。

判詞出處

本文所有事實、金額及理由均取自判詞本身。
中立引稱:[2024] HKDC 1788(DCPI 3003/2020),香港區域法院,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判詞全文:香港法律資訊中心(HKLII)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