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二○二四年區域法院嘅工傷索償案,原告入稟索取 $1,284,589.34,最終判給 $40,791.04。金額落差嘅原因並唔在於傷勢輕微,而在於兩輪跟蹤攝錄——法庭最終裁定原告並非可信證人,並且誇大咗自己嘅身體狀況。
案情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晚上約九時二十分,一名私人屋苑嘅助理管理員正在執行巡邏職務。當晚下著毛毛雨,她在通往泵房嘅一段室外樓梯上一邊打開雨傘、一邊落樓梯時踏空最後一級,向前跌倒,左腳踝及右肩受傷。
她其後同時向僱主(管理公司)及屋苑公用地方嘅擁有人提出申索,法律基礎包括僱主疏忽(未有提供安全工作地方及工作制度)及佔用人責任。
爭議點一:僱主派咗手電筒,算唔算已經盡責?
被告一方主張,事件純屬不幸或完全是原告自己嘅過失,並強調已向原告提供 LED 強力電筒,僱主及佔用人嘅謹慎責任已經履行。
法庭不接納。關鍵在於原告喺盤問中承認:如果她把 LED 電筒照向樓梯,或者照向右邊牆身借反光,她就會見到最後一級。法庭指出,這恰恰反過來證明——她必須依靠手電筒才能看清梯級,本身就說明該段樓梯嘅固定照明不足。判詞亦提到,意外後屋苑加裝咗太陽能燈。
法庭因此裁定,單憑「已經派咗電筒」並不足以卸除責任,被告一方須承擔八成責任。
爭議點二:共分疏忽兩成
被告要求扣減五成,原告則自認約一成五,法庭最終定為兩成,理由具體列明三點:
- 應該用手穩妥地握住 LED 電筒,而不是掛在肩上、只用兩隻手指操控;
- 應該把巡邏棒放進褲袋,騰出一隻手來握電筒;
- 明知巡邏時本身已需攜帶至少六件工具,不應再額外攜帶私人物品。
值得注意嘅是,被告另外指原告沒有握扶手,這一點並未被法庭接納:法庭認為人快將跌倒時本能會抓住身邊任何物件,而且下雨天要求用紙巾墊住扶手並不合理;何況原告一手拿傘、另一手同時拿著巡邏棒與電筒,根本沒有空出的手可以握扶手。至於開傘一刻遮擋視線,法庭認為只屬一時不為意,意外主因仍然是照明不足。
轉捩點:兩輪跟蹤攝錄
被告委託進行咗兩輪監視攝錄,第一輪由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一月,第二輪由二○二二年三月至四月。判詞記載嘅內容包括:
-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嘅片段中,原告由下午四時十五分一直步行及站立至五時三十分登上巴士,全程沒有痛楚或不適嘅跡象;
- 僅僅五日之後嘅十二月十八日應診,她向醫護投訴左腳踝外側疼痛、步行約十分鐘後痛楚加劇;
- 在病假期間,她前往圖書館、銀行以至投注站,行動並無困難;
- 片段亦顯示她上落樓梯與上落巴士都沒有明顯困難;
- 二○二一年三月接受專家檢查時,她示範左踝內翻及外翻必須維持在零度,與較早前向其他醫生嘅表現有明顯落差。
法庭據此裁定原告並非可信證人,並且誇大咗身體狀況,並明言這一點對 PSLA 及審訊前收入損失兩項有重大影響。
賠償明細
| 項目 | 金額(港元) |
|---|---|
|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 200,0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 | 118,243.09 |
| 職業退休計劃(ORSO)權益 | 0 |
| 審訊後收入損失 | 0 |
| 喪失謀生能力(LEC) | 120,000.00 |
| 特別損害賠償 | 18,000.00 |
| 小計 | 456,243.09 |
| 減 20% 共分疏忽 | −91,248.62 |
| 減 已收僱員補償(EC) | −324,203.43 |
| 淨判給 | 40,791.04 |
逐項點解變成咁
審訊前收入損失:病假由逾兩年剪至七個月。原告嘅病假紙合共超過兩年,但法庭在檢視醫療紀錄、原告在檢查中嘅表現不足與誇大,以及監視片段後,認定她嘅狀況在二○一九年十二月左右已經康復理想並達到穩定,因此只接納由意外翌日起計七個月嘅病假為合理。
將來收入損失:零。法庭認為她有能力全職返回意外前嘅助理管理員崗位。判詞提到僱主曾安排較輕工作(首兩星期只需步行、每次不超過三十分鐘),這在監視片段所顯示嘅步行耐力範圍之內;她辭職嘅原因是覺得該安排不夠輕鬆,以及不喜歡工作地點。
喪失謀生能力:仍然判給 $120,000。這一點值得留意——即使法庭認定原告誇大,仍然按 Moeliker v Reyrolle 嘅兩階段測試,接納她未必能完全恢復意外前嘅體力,因而在勞工市場上存在失業或競爭力下降嘅風險。換言之,誇大會嚴重削弱申索,但並不等於全盤清零。
特別損害賠償:由 $28,600 減至 $18,000。由於只接納七個月病假,兩年期間嘅醫療及交通開支至少須削減一半,法庭最後採取粗略處理。
對傷者嘅實際意義
判詞最後嗰行「減 已收僱員補償 $324,203.43」,正正說明勞工處嘅僱員補償同普通法疏忽索償係兩條可以同時行嘅路,並非二揀一:法定補償先行支付,之後在疏忽索償嘅判給中扣回,避免同一筆損失獲賠兩次。本案評估出嘅疏忽損害為 $456,243.09,已經高於已收嘅 EC,只是扣減後淨額變得有限。
另外三點值得記住:
- 病假紙唔等於法庭一定全數接納。法庭會將病假期間嘅實際活動能力與醫療紀錄一併比對。
- 誇大係最昂貴嘅錯誤。本案最大兩筆損失——超過兩年病假嘅收入損失與將來收入損失——正是因為可信性受質疑而被削去。如實陳述,反而更能保住應得嘅部分。
- 拒絕僱主安排嘅輕工作,可能影響將來收入損失。如果認為安排不合適,應保留醫療意見與書面紀錄,而非直接辭職。
要講清楚:本案並不代表放長病假就會被質疑。法庭嘅裁斷建基於監視片段與醫療紀錄之間具體而明顯嘅落差;傷勢真確、紀錄一致嘅個案不會因為病假長而被扣減。同樣地,兩成共分疏忽亦非公式,完全按個別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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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24] HKDC 172(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3067/2021),判決日期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4/172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