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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法庭話佢返到工,點解仲判 34 萬收入損失?——差額點計

大部分工傷讀者最先問的一條問題是:「我做唔到嘢,可以追幾多?」但真實的判詞裏,答案很少是「做得到」或者「做唔到」這麼二元。

這一宗案的法庭認定:他返得到工——只是返不到原本那一份。於是收入損失的計法變成一條減數:意外前月薪,減去他現時仍然賺得到的收入,中間的差額,逐個月計到退休。最後單是這一項就判了 $343,200.60。

案情

原告自一九九二年起受僱於一間火腿製造廠,任職夜班廠務工人。職責之一是清洗製造火腿用的金屬模具及模蓋:把模具及蓋放在地上,用高壓水槍以自來水沖洗兩面,再放入膠箱。判詞明確記載,僱主沒有指示他使用洗潔劑,亦沒有提供。

平日清洗的位置是廠內「浸肉區」的一角,該區約二百平方呎,角落有去水渠。但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開始的夜班,慣常位置因為地面正在重鋪石屎而不能使用,他要改在「浸肉區」旁邊走廊的一個圓形去水渠附近工作。該處只有六十一平方呎,夾在一部攪肉機與一部製冰機之間。

翌日凌晨約兩時,他正在該處清洗約六十個模蓋,見到同事推着兩架載滿冰塊的手推車經過。他打算幫手拉其中一架,於是把高壓水槍放在身前地上,轉身去協助。就在這時,他左腳被水槍的水喉絆住,失去平衡滑倒,跌在地上受傷。

意外沒有目擊者。同事的證人陳述書指原告是自己向後拉車時絆倒,忘記了自己剛把水槍放在地上;但該同事在盤問時確認自己並沒有看見跌倒的過程,只是聽到叫聲後才發現他已經倒在地上。他其後感到左腰及左臀劇痛、不能行走,經休息後被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

爭議點一:一個六十一呎的走廊算不算安全

法庭作出以下事實裁定,認定該工作範圍當日對他而言並不安全:

  • 他被六十個模蓋、盛載污蓋及潔淨蓋的膠箱、以及高壓水槍水喉盤繞而成的圈所包圍,沒有足夠空間自由走動——一旦被絆或滑倒,就難以重新站穩;
  • 沖洗出來的水(連同油分及火腿殘餘)未必能完全或迅速流入去水渠,增加滑倒風險;
  • 僱主提供的水靴未能在該處地面提供穩固抓地力;
  • 僱主沒有給予任何相關安全指示,包括把物品分散擺放的需要。

僱主一方指,被水喉絆倒「才是意外的真正成因」,而這並非合理可預見。法庭不接納:既然整個工作環境本身不安全,採用這種不安全的工作制度,本來就可預見會產生絆倒及滑倒的風險。至於他在證人陳述書說「先被絆後滑」、庭上卻說「先滑後被絆」,法庭認為在如此突然的意外中出現這種混淆並不出奇,而且無論哪一個次序,結論都一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僱主一方指他事後只向同事說被水喉絆倒、沒有提過地滑或水靴殘舊,屬「事後砌詞卸責」。法庭同樣不接納,並指出——連僱主自己的兩名證人都同意,他一直是勤奮忠誠的員工,幾乎沒有請過病假,從來不是麻煩製造者。

爭議點二:僱主要求扣三成共分疏忽,法庭判零

僱主一方要求扣減三成,理由是他有十六年經驗、以往也在該區洗過模蓋、已獲簡介,而他大可以行八至十呎把水槍掛好,或者把水槍放在離自己安全距離之外,才去幫同事。

法庭全數駁回,理由是:既然工作環境本身危險而不安全,在這種情況下裁定他有共分疏忽將會極不公平;尤其他做的,是放下水槍去協助同事——那是任何合理工人都會做的事,亦在其日常職責範圍之內。

判詞並引用先例指出:僱主的責任是屬於他個人的責任,他不能說員工同樣可以預見不安全工作制度的風險、可以自行為自己設計一套安全制度。而且並非工人每一次不小心或者疏於留意自身安全,都會構成共分疏忽——只要意外的切近成因是僱主的疏忽。本案的切近成因,就是那個不安全的工作範圍。

爭議點三:收入損失怎樣計——差額,而不是有或沒有

這是本案最值得記住的部分。

他意外前平均月薪 $10,956.23,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屆滿六十五歲(假設的退休年齡)。公立醫院前後批出的病假合共約 31.5 個月。

但病假日數並沒有全數獲接納。僱主一方的醫學專家只認可六個月,而僱主在損害賠償陳述書的答辯中已表明願意接受十二個月。法庭最終亦只批十二個月——因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的跟蹤攝錄顯示,他能夠不靠輔助、以正常速度連續步行接近一小時而不用休息,上落樓梯亦幾乎沒有困難,與他陳述書所指的持續痛症並不相符。法庭的用語是:他至少表現出症狀放大,更可能是誇大。

然後是關鍵一步。法庭採納僱主一方專家的意見,認為他可以重返工作,但只適合不需要搬抬重物的輕便工作;同時,法庭亦不接納僱主指他可以轉做保安員的說法,理由是他的骨科及精神狀況並不許可。

於是,法庭沒有把收入損失判為零,也沒有全數判給,而是用差額來計:以政府統計處二〇〇九年三月「主要職業的平均月薪」表中「一般工人」的月薪 $7,425,作為他仍然具備的賺錢能力。

$10,956.23 − $7,425 = $3,531.23,即每月差額。

計算如下(判詞按 1.05 倍計算):

  • 病假期十二個月:$10,956.23 × 12 × 1.05 = $138,048.50
  • 其後至六十五歲:$3,531.23 × 55.33 個月 × 1.05 = $205,152.10
  • 審訊前收入損失合共:$343,200.60

順帶一提:他被解僱時六十一歲。法庭在考慮他能否另覓工作時,也把年齡、教育程度、以及他自一九九二年起只做過夜班洗滌工、沒有其他可受僱技能這些因素一併計算在內。

爭議點四:判傷 1%,PSLA 判 $275,000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評定他喪失工作能力 1%。兩位骨科專家的評估亦相近:一位認為全人傷殘 2%、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3–4%,另一位認為 1% 及 2%。法庭採納了後者。

聯合報告中,兩位專家同意他的投訴比一般同類損傷所預期的為多,而模擬測試顯示他的投訴帶有強烈的心理成分。

精神科方面,本案沒有專家證據——判詞記載,原告曾在二〇一二年一月的核對表覆核聆訊及二〇一三年二月的首任審訊法官席前申請安排精神科專家證據,僱主一方反對,申請被駁回。更值得留意的是,他妻子的證供指他是在被僱主解僱之後才變得更抑鬱,而非因為那個 1% 的評估。法庭最終認定他有情緒低落,最多只達到「伴有低落情緒的適應障礙」的程度。

即使如此,PSLA 仍判 $275,000。法庭是參考兩宗同類判例(二〇一一年判 $200,000、二〇一二年判 $250,000),認為本案傷勢不及該兩宗嚴重,但計及其後的通脹而定出這個數字。這一點與本站寫過的其他判例一致:判傷百分比低,不等於 PSLA 就低,因為兩者量度的根本不是同一樣東西。

完整賠償明細

項目 金額(HK$)
痛苦、傷殘及生活享受損失(PSLA) 275,0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 343,200.60
喪失謀生能力(LEC) 30,000.00
特別損害(醫療 14,565+跌打 6,500+交通 1,367.40+補品 5,000) 27,432.40
將來醫療及交通費 5,000.00
普通法損害賠償總額 680,633.00
減:已收僱員補償 −522,764.60
淨判給 157,868.40

特別損害四項全部有單據支持,全數獲批:政府醫院及診所醫療費 $14,565、跌打費 $6,500、交通費 $1,367.40、補品費 $5,000。喪失謀生能力方面,原告一方要求不少於 $69,024.30,僱主一方願意給 $10,000,法庭最終判 $30,000,理由是他在勞動市場的劣勢持續存在。至於審訊後收入損失,因為法庭已把審訊前收入損失計算至他六十五歲的假設退休年齡,而原告一方在開案陳詞中亦沒有再爭取這一項,故不作判給。

另有利息:一般損害賠償由入稟日至判決日按年息 2% 計算;特別損害由意外日至判決日按判定利率一半計算,其後按判定利率計至清償為止。訟費暫准命令判予原告,按訴訟各方基準評定,並附大律師證書。

對傷者的實際意義

那一行「減:已收僱員補償 $522,764.60」,就是這個站一直重複的那一點:勞工處的僱員補償與普通法疏忽索償是兩條可以同時行的路,不是二揀一;先收到的僱員補償,會在疏忽索償的判給中扣回。本案僱員補償金額相當高($522,764.60),所以扣完之後淨判給只有 $157,868.40——但這不代表第二條路白行,因為 PSLA 的 $275,000 在僱員補償制度下是完全沒有的。

四點值得記住:

  • 收入損失是一條減數。「我做唔返以前份工」不等於「我完全冇收入能力」。法庭會評估你現時仍然做得到甚麼,並用一個客觀數字(本案是政府統計的一般工人月薪)代入,只賠差額。所以能夠證明自己確實找過工、或者確實只能做低薪的輕便工作,直接影響這一項。
  • 判傷 1% 不等於 PSLA 只值幾萬。本案判傷 1%、法庭甚至認定他誇大病情,PSLA 仍然判 $275,000。判傷百分比主要影響僱員補償及喪失謀生能力,不是 PSLA 的計算基礎。詳見永久傷殘評估。
  • 跟蹤攝錄是真實存在的。本案僱主在意外四年多之後仍然聘請調查員拍攝。真的痛就照樣去做治療、照樣按醫生指示活動;但要明白,你在街上的活動能力會被拿來與你陳述書上的說法逐句對照。
  • 「幫同事」不會變成你的錯。僱主要求扣三成,法庭判零,理由是放下水槍去幫手是任何合理工人都會做的事。僱主的安全責任屬於他個人,不能推說員工自己也應該預見風險。

要講清楚幾點。共分疏忽判零並不是通例:本案判零,是因為工作環境本身不安全、僱主從未給過相關安全指示、而他當時所做的事在職責範圍之內。同樣是跌倒,如果傷者明知風險而抄捷徑,結果會不同。病假被削亦不是必然:本案削減是因為跟蹤攝錄與其陳述不符,並非法庭一律不信公立醫院的病假紙。

最後一點關於時間:意外發生於二〇〇八年四月,入稟在二〇一一年,審訊在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三月進行,判詞在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頒下。工傷疏忽索償可以拖得很長,在決定行不行第二條路之前,這是實實在在需要計算進去的成本。想了解流程節點,見工傷索償流程;更多真實判例見工傷案例分析,或由工傷索償總覽看起。

判詞出處

中立引稱:[2018] HKDC 1631(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 DCPI 736/2011),聆訊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至二十五日及三月十八日,判決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閱: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18/1631


本文內容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