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工傷賠償有兩條互相獨立的路,很多受傷僱員只走了其中一條。
- 僱員補償(俗稱勞工處工傷)——《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下的法定賠償,包括病假期間的五分之四工資、法定上限內的醫療費及永久傷殘補償。不需要證明任何人有錯,但金額由法例定死。
- 普通法疏忽索償——須證明僱主未有履行謹慎責任(例如沒有安全的工作制度、沒有提供合適裝備、沒有作出警告)。門檻較高,但可追討痛楚及失去生活樂趣、全數收入損失、將來收入損失,並無法定上限。
兩條路可以同時進行。在判詞的賠償表中,你會見到一行「Less: Employees’ Compensation」——已領取的僱員補償會在普通法賠償中扣回,以免同一項損失獲得雙重賠償。換言之,兩者不是二擇其一。
案情
原告是一名在港居住的尼泊爾裔女子,受僱於一間薄餅餐廳。2016 年 12 月 22 日,她在餐廳的清潔房內滑倒。
法庭接納多名同事的證供:餐廳解凍薄餅麵糰時,會在麵糰盤之間夾放冰盤(每 10 盤麵糰夾 3 盤冰,最底一盤亦是冰),整疊約 13 盤經常擺放在清潔房通道及雪櫃前。解凍過程中,水會持續滴到地磚上,令地面濕滑。
法庭的裁決
法庭裁定僱主的清潔巡查制度不足:並無正式的巡查機制,只有臨時或非正式的做法——由經理拍照後發到 WhatsApp 群組提醒同事。
至於僱主提供的 Croc 廚房鞋,僱主一方指其符合國際健康及安全標準;原告一方則指其設計及物料的防滑力未達安全鞋標準。法庭接納原告一方的說法。
賠償評定
原告獲公立醫院醫生批出共 329 日病假。她意外前 12 個月的平均月入為 19,330 元,事發後獲通知加薪至 20,370 元,另獲發 36,000 元年終獎金;法庭接納以 23,675.55 元作為意外時的月入計算基礎。她無法回復意外前的工作,其後在多間食肆嘗試任職廚房員工及侍應均未能應付工作要求,現時任職廚師,平均月入 12,978.50 元。
| 項目 | 金額(港元) |
|---|---|
| 痛楚、傷痛及失去生活樂趣(PSLA) | 150,000 |
| 審訊前收入損失 | 543,470.32 |
| 將來收入損失 | 1,290,303.96 |
| 喪失謀生能力 | 0 |
| 特別損害 | 7,990 |
| 減:已領取僱員補償 | (250,000) |
| 合計 | 1,741,764.28 |
值得留意:法庭扣減了一半
上表的金額已經是扣減後的數字。法庭因原告有既存傷患,按醫學專家意見將各項賠償扣減 50%。以審訊前收入損失為例,未扣減前為 1,086,940.63 元,扣減後為 543,470.32 元。
病假日數亦有爭議:僱主一方的醫學專家認為 329 日病假中只有 6 星期(42 日)屬合理,原告一方的專家則認為公立醫院批出的 329 日全部恰當。法庭接納了後者。
既存傷患的扣減與病假日數的爭議,在工傷普通法索償中十分常見,結果並非必然。如果想先了解自己個案的大致範圍,可參考工傷賠償計算機,或做一次僱主疏忽責任評估。
判詞出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
中立引稱:[2023] HKDC 1328
判詞全文(司法機構 HKLII):https://www.hklii.hk/en/cases/hkdc/2023/1328
延伸閱讀
本文整理自香港司法機構公開發布的判決書,所有金額及裁決理由均直接引自判詞原文,未經演繹。判例反映的是該宗個案的特定事實,不同案情會有不同結果,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判詞全文可於司法機構 HKLII 查閱。